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略)
(1)甲方根据考核标准对乙方管理服务工作进行考核,如有未经甲方同意认可降低服务标准和内容,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存在失信或不良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本项目并追究责任。
(3)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为项目工作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分工。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和审计工作。具体包括财务监督,业务监督、服务指导及综合评估工作,乙方须配合甲方的工作。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工作成果,督促、协调服务对象管辖的有关单位提供的支持与配合。
6.2:(略)
(1)乙方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基本情况、专业资质、年度财务报告、社会服务项目经验等相关信息;组织社工开展专业服务,依法依规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时向长沙市民政局提交季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末期工作报告,并接受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乙方应与项目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3)乙方要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对儿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费进行独立核算,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项目资金的使用支出程序符合现行财政政策规定。
(4)乙方要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服务场所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有关儿童社会工作服务的管理制度。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略)7.3合同中止与终止:
7.3.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7.3.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如因政策原因终止服务,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可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略)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略)(略).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略).其他条款(略).1.合同转让和分包:(略)
(略).2.不可抗力
(略).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略).2.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略).2.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股行理由的报告。
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