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福建-宁德-蕉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11月5日 |
闽宁环罚〔2025〕81号
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3MA32MHEH9A
法定代表人:魏*东
地址:屏南县屏城乡溪坪村凤溪桥6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屏城乡溪坪村凤溪桥6号的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公司副总经理郑*林、环保负责人张*照进行调查询问,发现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1.加药机加药罐进水泵电磁阀损坏,不能正常自动启动水泵向加药罐加水;2.自动加药机上pH计显示数值为8.52,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人员对第二级喷淋塔出水池采样监测pH值为1.9,对第二级碱液喷淋塔进水池采样监测pH值为2.0,对第一级喷淋塔进水池采样监测pH值为2.3,加药机pH计无法真实反映水池pH值并自动加药;3.双碱法脱硫塔仅使用片碱;4.根据2025年7月24日《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宁环站监字〔2025〕第002号)结果显示:脱硫塔废气排放出口(DA001)二氧化硫浓度为1.04×103mg/Nm3,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0mg/Nm3)。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
1、2025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魏*东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郑*林、张*照和魏*亮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5年7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福建上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9000万块(折标)烧结多孔砖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报告》(节选)、排污许可证(节选),证明你公司产生的废气应经双碱法脱硫塔处理后由28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3.2025年7月24日《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宁环站监字〔2025〕第002号)结果显示:脱硫塔废气排放出口(DA001)二氧化硫浓度为1.04×103mg/Nm3,二氧化硫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的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限值300mg/Nm3);
4.2025年7月18日,宁德市屏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2025年7月24日《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宁环站监字〔2025〕第002号),2025年8月5日对公司副总经理郑*林和环保负责人张*照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5、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2025年8月5日对公司副总经理郑*林和环保负责人张*照的询问笔录;《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宁环站监字〔2025〕第002号),福建省宁德环境监测中心站检验监测资质证,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
6、2025年8月30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2025年9月1日你公司提供的整改情况报告和8月自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WJC250801466),2025年9月2日《福建拓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A25HJ0271-1),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2025年10月10日查阅屏南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证明你公司2024年存在1个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屏环罚告字〔202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申请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2025年10月20日的《宁德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的相关裁量规则,确定罚款金额。从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环境违法次数两次(两年内,含本次)、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或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未采取补救措施且环境影响未扩大,能够配合调查、故意,废气类别为一般废气、经处理设施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排放污染物超标1倍以上且不足3倍、标干排气量10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20万标立方米、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鉴于你公司已按照《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屏环违改字〔2025〕9号)要求,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强化设施管理维护,责令改正内容已执行到位。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计算出的罚款数额为17.125万元,鉴于你公司已与我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符合从轻情形,经集体会审议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捌仟元整(¥148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宁德市中心支库;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2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0593-2056255)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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