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伊春市消防救援支队第二季度执法案例
| 所在地区: | 黑龙江-伊春-伊春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5月9日 |
伊春市消防救援支队
对伊春市信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4月10日,伊春市消防救援支队监督员依法对伊春市信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机修街名苑尚都7号楼1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洪波)的办公楼(地址:位于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扶林街)进行检查时发现,五层走廊北侧一处室内消火栓无消防栓接口;三层走廊2处灭火器箱内灭火器被挪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规定,监督员当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下发《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伊消即字〔2023〕第0002号),责令其立即改正。
经调查,该单位的办公楼建筑面积2864.63平方米,共设置室内消火栓13个,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火栓1个,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单类消防设施数量占总数量不足10%,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编号002-1表格,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挪用消防器材为2处,根据《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二条规定,按照《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表》编号002-2表格,该违法行为属于较轻情形。
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23〕第0023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伊消即字〔2023〕第0002号)、面积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综上所述,伊春市信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挪用消防器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拟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的处罚。给予伊春市信德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