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廖志国牙科诊所(廖志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2〕3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23日 |
被处罚人:扶绥县东门镇廖志国牙科诊所(廖志国);地址:扶绥县东门镇东门新街130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451421600084253; 经营者:廖志国(男、52岁、壮族、身份证号码45212819690415****、 户籍住址:扶绥县东门镇东门新街***号);联系电话: 1347107****。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21年10月14日期间,在位于扶绥县东门镇东门新街130号擅自开展口腔科诊疗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器械一批(扶卫医保决〔2021〕27号)作为违法行医证据,查获诊疗收费收据1本,证实你单位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29日期间违法行医所得16050. 00元。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2页; (二)廖志国询问笔录1份2页; (三)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1〕27号)1份1页;(五)工作笔记原件1本81页; (六)收费收据原件1本18页;(七)营业执照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1页; (八)廖志国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九)廖志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2页; (十)廖志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2页; (十一)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4张; (十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2021〕27号) 1份1页; (十三)公告(扶卫医告〔2021〕26号) 1份1页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有关规定,决定责令你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违法行医所得人民币16050. 00元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保决〔2021〕27号)的诊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80250. 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农行扶绥县支行账户2004710104000326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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