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包一:(略)<>
“2.2.1 光路系统:(略)<>
修改为“2.2.1 光路系统:(略)<>
(2)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包一:(略)<>
“★2.2.2 检测器:(略)<>
修改为“2.2.2 检测器:(略)<>
(3)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包一:(略)<>
“★2.2.3荧光检测灵敏度:(略)<>
修改为“2.2.3荧光检测灵敏度:(略)<>
(4)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包一:(略)<>
“2.2.6最小分辨颗粒大小≤(略)nm,可以区分(略)nm颗粒与本地噪音区分开,需出示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实验数据材料证明;并有文献证明能满足外泌体微颗粒分选使用。”<>
修改为“2.2.6最小分辨颗粒大小≤(略)nm,需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实验数据材料证明或产品宣传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或说明书等。”<>
(5)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包一:(略)<>
“3.2 速度小于(略) 颗粒数/秒,小于5%的目标细胞可以获得≥(略)% 的纯度,提供仪器制造商官方彩页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实验数据材料证明。”<>
修改为“3.2 分选速度(略) events/s时,目的细胞分选纯度≥(略)%,需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实验数据材料证明或产品宣传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或说明书等。”<>
(6)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包一:(略)<>
“3.5具有垂直分选功能,对细胞进行不加电分选,保护细胞活性。”<>
修改为“3.5分选功能要求:<>
3.5.1具有垂直分选功能。<>
3.5.2具备对细胞进行不加电分选功能。”<>
(7)将原招标文件中第五章第二节技术要求包一:(略)<>
“★6、搭配≥1套同品牌细胞荧光分析系统(如为进口产品,提供厂家承诺函)和≥1套离心收集系统:(略)<>
6.1 同品牌细胞荧光分析系统性能:(略)<>
6.2 细胞离心收集系统性能:(略)<>
7.投标人所投本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需提供制造商或者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关于本产品的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修改为“6、配置1套细胞荧光分析系统:<>
★6.1与超高速多参数流式细胞分选仪为同品牌(如为进口产品,提供厂家承诺函);<>
6.2细胞荧光分析系统性能(需提供产品宣传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或说明书等说明):(略)<>
7、配置1套离心收集系统:<>
7.1细胞离心收集系统性能(需提供产品宣传彩页或技术白皮书或制造商官方网站发布的产品信息或说明书等说明):(略)<>
8、投标人所投本产品如果是进口产品,需提供制造商或者国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关于本产品的授权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