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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疏浚物处置、旧机动车转让、商业用房经营权招租和车库出售补充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衢州-江山市 发布日期: 2024年8月12日
变更公告正文

各投标人:

原定于(略)年8月(略)日9时(略)分在江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江山市疏浚物处置、旧机动车转让、商业用房经营权招租和车库出售交易竞价会。

新增

(十九)江山市峡口水库管理中心

江山市峡口镇文教路9—1号1—4层房产,面积(略).(略)平方米。房屋租赁期限为 5 年,从 (略)年9月1日起至(略)年8月(略)日止(具体以实际交付为准)。年租金起始价为(略)元,竞租保证金(略)元,第二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递增3%,以此类推。

二、特别约定

1、标的物数量及现状以实际为准。

2、中标人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到江山市峡口水库管理中心缴清第一年租金及到江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缴清佣金,并凭缴款凭据与江山市产权交易中心签订《成交确认书》,之后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在3个工作日内与峡口水库管理中心签订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作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缴纳期满一个月前缴纳,以此类推。

3、此次招租标的为闲置用房,具体承租及计租时间以实际交付之日起计,面积以实际为准。

4、竞租人中标后,(公示期满)缴清成交款及佣金后保证金予以退还。签定合同时须再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壹万元整(¥(略).(略))元,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验收合格后退还。

5、参加投标者应务必看清和了解所招租房屋之现状及瑕疵。也即表明已了解和认可所招租房屋品质、瑕疵等一切情况,本单位将不保证所招租房屋品质及缺失,也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6、承租方不得从事违法经营事项,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

7、在租赁期间,中标方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行业许可证,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中标方自行承担,并依法及时向相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及水电费等。

8、承租方在租用期内享有房屋的使用权,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不得擅自搭建、改变房屋结构;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消防设施、水电线路,且不得遮挡室内相关的检查维护装置。承租方应按照租赁期限合理确定装修,且装修必须达到消防的安全标准,合同期满后装修不予折价。

9、承租期间,如因城建、公路扩建或规划需要拆建或其他有关部门要求调整等,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退出用房。租金按实际租赁年月予以核退。其改建、搭建、房屋装潢等一切损失,概由承租方自负,出租方不作任何补偿。

(略)、承租期间,中标方承担房屋及引起的一切安全责任。

(略)、佣金由中标者全部承担。

江山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略)年8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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