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鄞州区城区内河水质日常养护项目的更正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鄞州区 | 发布日期: | 2024年4月9日 |
浙江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鄞州区城区内河水质日常养护项目的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09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ZJLB-2024007G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鄞州区城区内河水质日常养护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0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二、项目要求及目标”中“★(四)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适用于标项一至九)”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3)中标后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中标人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应承诺函(格式自拟)。(3)人员配备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且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乙方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 2 | 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二、项目要求及目标”中“★(五)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适用于标项十)”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正式职工。(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3)中标后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中标人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正式职工。(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应承诺函(格式自拟)。(3)人员配备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且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乙方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 3 | 采购文件“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中“六、相关要求”中“★(四)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适用于标项一至九)”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3)中标后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中标人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应承诺函(格式自拟)。(3)人员配备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且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乙方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 4 | 采购文件“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中“六、相关要求”中“★(五)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适用于标项十)”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正式职工。(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3)中标后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中标人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注:(1)投标文件中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件证书证明以及开标日前近一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正式职工。(2)其他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外)如需中标后组建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相应承诺函(格式自拟)。(3)人员配备需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0天内组建完毕,且未经采购单位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已配备人员,否则采购单位有权取消乙方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合同。(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投入的设备设施类型、数量必须与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设备设施类型、数量保持一致并要求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单位提供相关设备设施的租赁协议或发票,如有实际需要,在经得采购单位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水质情况及乙方合理要求进行设备更换或增减,费用不予增补。 |
更正日期:2024年04月0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宁波市鄞州区城区内河管理中心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55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翁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89582336
质疑联系人:夏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4-874199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绿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鄞州区泰康中路858号广融大厦12B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戴科斌、韩帅、陈麒麟、鲁易囡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4-28903686
质疑联系人:丁柳茜
质疑联系方式:0574-2890368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宁波市鄞州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地 址:宁波市鄞州区民惠东路16号
传 真:/
联系人 :郑老师
监督投诉电话:0574-89295894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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