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部分城区道路绿地养护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sjcg(略)-(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年部分城区道路绿地养护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略)4年1月(略)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合同协议书中养护面积以分项报价清单描述为准。
(二)合同协议书中关于“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均调整为“终止合同”。
(三)合同协议书中调整“违约责任”,细则如下:
1.除不可抗力外,若乙方未能按时按质养护,合同协议书中已明确的违约赔偿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每发现一次未能按时按质养护的按合同总金额的0.5%进行违约赔偿。
2.乙方应严格按规定要求足额配置人员、设备,合同签订后,乙方未在 (略) 天规定时间内配备相关人员的,将终止合同且按合同总金额的1%进行违约赔偿。
3.乙方擅自将服务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的,将终止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进行违约赔偿,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略)
5.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6.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7.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更正日期:(略)4年2月2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滁州市园林景观管理中心
地 址:滁州市花园西路(略)号林业大厦8楼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滁州市城投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滁州市龙蟠大道(略)号房产商务大厦6楼
联系方式:(略)-(略)、(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越、田甜
电 话:(略)、(略)-(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