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山品悦南侧停车场管理服务招标更正答疑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上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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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吴山品悦南侧停车场管理服务招标(招标项目编号:SCGT2023GKFW083)更正如下:
一、本项目“招标人”更正为“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本项目“第三部分 用户需求”更正为:
根据《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拟对上城区吴山品悦南侧停车场停车位管理服务进行议标。具体如下:
1.上城区吴山品悦南侧停车场停车位31个,拟委托具有运营管理资质的第三方单位负责日常经营、设备维护、人员开支、电费网络等费用支出。
2.投标人的报价为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内容及服务周期的全部,包括不限于人员工资、水电能耗、网络、停车设备维护、零星维修、保险费、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服务期内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均计入报价中。
3、由中标人代收取临时停车、包月停车等费用,并向付款方(停车用户)开具发票;中标人按月与招标人财务部门进行对账;招标人根据对账结果,每月度向中标人收取其代收的临时停车、包月停车等费用,并向中标人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4、本项目管理服务费最高限价为25万元。
三、本项目“第四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更正为:
吴山品悦南侧停车场管理服务合同
甲方: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3号
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上城区吴山品悦南侧停车场(下称“停车场”)的管理服务达成如下约定,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停车场基本情况
停车场位于上城区吴山品悦南侧停车场,面积约为【990】平方米,地面停车位31个。
对停车场情况、设施设备情况及其周边环境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作充分了解并予以认可,并确认上述停车场符合其用途和合同目的,甲方按照交付时的现状,将停车场交由乙方经营管理等。若停车场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面积误差不调整管理服务费用,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二、管理服务事项
乙方在停车场区域内,为甲方提供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相关秩序及商业停车场经营的管理服务,具体包括:
(一)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
(二)停车位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管理服务一并委托第三方;
(三)停车场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等;
(四)开展对停车场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年度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或者通知协调主管单位及时整改;
(五)维护停车场域内的秩序,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以及车辆停放等管理;
(六)代甲方经营、管理停车场区域内车位;
(七)对停车场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严格贯彻、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备并管理停车场区域内的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和器具,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更新,确保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八)本合同及甲方管理规约等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一年,自2023年月日至2024年月日。服务期间经甲方确认乙方经营良好且无违反合同条约等情形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下一年度合同,最多续签2次。
四、管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1管理服务费每年元(大写:人民币整)。
4.2本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费为乙方完成本项目采购范围内容及服务周期全部工作所涉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人员工资、水电能耗、网络、停车位及附属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及维护、零星维修、保险费、秩序维护、办公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物价上涨因素等服务期内的所有风险费用等均计入管理服务费中。除本协议所述费用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若有,乙方自愿予以放弃。
4.3本合同签订后,由甲方预付年服务费×20%预付款(即 元)至乙方账户,其余80%服务费待托全年管服务期满且全年经营收入结算完成后,且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4.4甲方支付管理服务费前,乙方应提供正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逾期的责任,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怠于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
五、停车场的收入
5.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经营、管理停车场区域内的停车位,停车位经营所得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由乙方代甲方收取、单独列账、向付款方(停车用户)开具发票。
5.2乙方承诺服务期间停车场仅用于经营临时及包月停车等,停车收入包括临时停车费、包月停车费等,除上述经营内容及所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将停停车场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开展其他经营事项,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收入。
乙方确认并承诺,服务期间通过管理停车场系统经营停车场,停车场经营全部收入单独列账并支付至指定收款银行账户(账户名称:XXXX,开户银行:XXXX,银行账号:XXXX)。
5.3乙方按月与甲方进行对账,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向甲方提供XXXX停车系统数据及指定收款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等相关材料以便甲方核对上月收入。甲方确认无误后,根据对账结果,乙方应于次月10日前将每月度停车场收入支付甲方,甲方足额收款后向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
甲方若对乙方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乙方对停车场收入等财务数据补充提供完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等),乙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和支持。乙方不予配合或提供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则停车场收入为甲方单方认定的数额为准,乙方无条件同意并接受按甲方单方认定的数额向甲方支付停车场收入。
5.2甲、乙双方确认,停车费按如下方式计算:
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文件精神执行,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的实施办法实行。乙方调整收费前,应事先书面取得甲方同意。
六、停车场审批及维护
6.1乙方需根据甲方要求及停车场实际情况,按停车场申报流程按规定自行向住建、交通、消防、城管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报备手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通过,乙方不得擅自施工或投入使用、运营。审批和报备相关费用以及审批不能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就此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6.2乙方审批完成后需向甲方提交相关审批通过、报备完成的材料并取得甲方书面确认备案后方可运营。
6.3乙方在服务期间负责停车场的清洁、保养、维护、安全、消防。
6.4本合同期内,停车场内各类开支(含设计、审批、采购、运营、维修、人员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停车场运营管理
7.1乙方应服从甲方管理,负责停车场区域内各项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包括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看管、做到车辆停放整齐、有序,保持交通道路畅通、无阻塞,严禁并及时阻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燃气调压箱(站)周边、配电箱(柜)周边等重点要害位置上停车。乙方应确保其经营行为和员工活动不对停车场及周边居民造成不利影响,不得进行扰民、有污染及违反公序良俗的经营活动,不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7.2本停车场仅用于设置停车场作为停车收费经营(政府大型活动临时停车除外),乙方在服务期限内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更经营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汽车维修、湿洗车及其他有损环境的业务等。
7.3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停车场,因使用不当给甲方或他人带来损失,应及时修复并赔偿。如遇信访、投诉、行政处罚、上级通报、纠纷等,乙方为第一责任人,需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风险,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索赔款、罚金等)均由乙方全部承担。
7.4甲方对乙方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须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应。
7.5乙方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责停车场区域内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责任。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双方另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同意在服务期内,如政府或甲方上级部门对消防安全、治安等提出新的要求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承担相关费用。
7.6在服务期间,乙方负责停车场内的场地、公用装置、设施或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网络费、设施设备维修保养费)。乙方应自行做好停车场区域内的垃圾清运,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杂物。
7.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支付相关费用前不得在管理服务范围内向外发布广告。若甲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广告设施,乙方要确保其改造施工和运行安全,特别重视在台风、雷雨、冰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设施安全,因乙方在改造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或设置的上述设施发生脱落、坠落等情况造成他人损害的,相关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且上述设施的保养、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涉;如由此导致甲方受到任何第三方投诉、索赔或行政处罚、上级部门通报等,概由乙方赔偿;如甲方先行赔偿或垫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
7.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租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租赁或以招商、合作、合营、参股成立公司等形式)、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不得将停车场抵押给第三人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任何形式对外融资;不得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活动,或以其他形式改变停车场约定用途。
7.9乙方负责对停车场区域内投保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相关财产险等),乙方应保证甲方作为共同受益人,且在服务期限内保险均有效。乙方在投保前应书面告知甲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及投保范围,投保后向甲方提供相关保险凭证。如甲方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或赔偿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部分。
7.10服务期内,乙方应向声誉良好并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投保停车场及所有设施设备(包括乙方重置部分及自有设备)的财产一切险,停车场改造施工期间还需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如未投保发生风险,所有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全额向乙方追偿。
7.11乙方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对自身财产安全具有审慎的保障义务;甲方对放置在停车场的物品不提供任何保管服务,对乙方或车主存放在停车场区域内的任何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若乙方存放财产发生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毁或被盗等),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12遇重大活动,乙方有义务做好车辆指挥、疏导及控制工作。
八、特别事项说明及乙方应承诺的事项
8.1乙方保证其在服务期间开展的一切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和政府有关规定,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8.2乙方严格按照《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8.3乙方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法收费。
8.4服务期限内,乙方所有人员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由乙方自行全权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乙方管理的停车场范围内发生的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等亦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5服务期间,乙方在管理停车场过程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处理解决,与甲方无关。
8.6服务期间,如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安全责任且经甲方警告仍未在限期内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8.7服务期间,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经营停车场,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经营除停车服务以外的经营项目,乙方亦不得许可任何人在停车场范围内居住,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违约行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8.8若停车场在服务期限内涉及证载以外临时建(构)筑物的(包括停车场交付时已存在的以及乙方管理后搭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临时建(构)筑物进行处置。处置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予以处理,且同意不因处理上述临时建(构)筑物产生损失为由向甲方索取任何补偿或赔偿。且如由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九、停车场交付与退还
9.1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与甲方办理交付手续,甲方和乙方于停车场交付之日在移交接收确认单上签字。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甲方将停车场交付给乙方即视为停车场交接完毕。甲方若未能在约定时间前交付停车场的,以实际交付停车场之日起算服务期限,自动后延整个服务期。
因乙方原因导致逾期接收的,甲方通知的交付日即视为停车场已交接完毕,乙方逾期接收停车场的,服务期限不顺延,服务期限自甲方通知的交付之日起算。
9.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终止之日起15天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办理退还停车场手续。乙方退还停车场时不得对停车场内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拆除和破坏,且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乙方安装的设施设备无条件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须就此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返还时,应经甲方书面验收认可,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未按约定时间及要求清理腾退停车场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采取相关措施,其遗留在停车场内的资产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就此要求甲方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
乙方逾期交还停车场的,除应依照【2000元/天】支付逾期期间的占用费直至乙方交还停车场之日止,逾期期间产生水电费、网络费、管理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停车场收入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交还停车场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在未经甲方书面验收通过之前视为未交还;如由此导致逾期交还的,乙方仍应按前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甲方有权在服务期结束前的所有合理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后勘察停车场,乙方不得阻挠,但甲方的该等行为不得干扰乙方的正常运营活动。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权利和义务:
10.1.1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停车场收入以及其他相关代收费用等。
10.1.2有权因检查停车场结构、检修设备设施、救灾、排除危险、维护安全等原因随时进入乙方管理范围进行工作。
10.1.3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监督乙方守法依约经营,监督停车场的运营管理。
10.1.4有权对乙方管理范围内的停车场改造施工进行审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及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手续,乙方不得进行改造施工相关工作,对发生的损坏、损失,乙方应予以修复和赔偿。
10.1.5有权对改造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乙方应及时予以纠正。
10.1.6当发现乙方有损甲方财产及形象的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终止、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10.1.7有权依法追究由于乙方违法、违规、违约使用停车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1.8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管理服务费的20%标准承担违约责任。
10.1.9有义务于移交时按合同约定提供停车场。
10.1.10如遇市政规划或政府要求终止合同的,甲方在得知情况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无条件接受,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形式的补偿、赔偿。
10.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0.2.1有权守法依约以乙方自身名义使用管理停车场。
10.2.2有义务准时、足额交纳停车场收入、支付运营管理停车场产生的费用,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规定由乙方交纳的费用。
10.2.3有义务维护所停车场和设备设施,确保整体安全。在服务期内,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乙方原因,致使公用装置、设施或设备出现的任何损失或故障,均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10.2.4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擅自扩大停车场的使用范围,乱搭乱放,管理范围按甲方提供的平面图、附属设备设施清单及移交清单为准。
10.2.5地下停车场内交通流线标识的设置须经甲方同意和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10.2.6乙方应遵守甲方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各管理人员职责,管理人员必须服装统一并佩戴上岗证,对甲方提出的停车场管理问题作及时整改。乙方与其有关管理、工作人员之间所产生的包括劳动纠纷、劳务纠纷等在内的一切纠纷概与甲方无关。
10.2.7乙方要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管理措施。
10.2.8停车场经营的有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给予协调和帮助。
10.2.9乙方自主招聘的管理员必须符合相关职能部门的招聘相关规定。
10.2.10乙方应负责做好车辆停放和安全管理工作,不发生车辆损坏和人身安全损害及物品失少等事件。若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涉。
10.2.11乙方应按时缴纳水、电费等费用。水、电费计收按水、电表读数和市价在次月15日前付清。
10.2.12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完成停车场使用所需的相关行政审批、备案、许可等手续前,不得将停车场投入使用。
10.2.13乙方不得在停车场内擅自动用明火,不得将危险品(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等物品)储存在停车场。如乙方未按照约定处理存放在停车场内的危险品,则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如因此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上报相关部门处理。
十一、违约责任
11.1乙方的违约责任
11.1.1如乙方逾期支付停车场收入,每日按XXX元/天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1.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乙方构成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本合同据此解除的,除甲方无条件收回停车场,无需支付未付的管理服务费、奖励(如有)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XX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服务期内,乙方单方提出退出管理或单方提出解除/终止本合同的;
(2)逾期未支付停车场收入超过15天的,或未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空调、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其他费用,逾期缴纳超过30天或逾期缴纳金额超过1000元的;
(3)服务期内,乙方改变停车场用途、变更经营范围、超范围经营的;
(4)乙方违反7.3条之约定,不处理或未能妥善处理相关投诉、信访等的;
(5)乙方对于甲方提出的整改建议,经甲方两次提醒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6)乙方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租赁、转让给第三方经营使用的,将停车场抵押给第三人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任何形式对外融资;以甲方名义从事相关活动,或以其他形式改变停车场约定用途;
(7)服务期间,如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落实安全责任且经甲方警告仍未在限期内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8)乙方不得许可任何人在停车场范围内居住,甲方有权对乙方上述违约行为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
(9)乙方未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车辆损失、人身安全损害或物品失少等安全事件发生二次以上的;
(10)乙方违反约定擅自动用明火或储存危险物品的;
(11)乙方违法违规经营;
(12)乙方隐瞒停车场收入或者提供虚假数据信息等材料影响甲方核算停车场收入的;
(13)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停车场或停车场收入未全部支付至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的;
(14)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11.1.3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或有关法律规定的,除已经约定了违约金的违约行为外,其余乙方违约行为,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次,次数上不封顶。
11.2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1.2.1甲方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将停车场交于乙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11.2.2甲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使乙方无法继续管理停车场的。
11.3违约方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改正和纠正其违约行为,承担有关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为该等违约而发生的任何及一切损失和损害。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守约方遭受的一切因诉讼、投诉、索赔、损失、损害而产生的罚金、第三人索赔款、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公证费及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并向守约方全额赔偿。
十二、合同终止与不可抗力
12.1如发生下列情形,本合同终止:
12.1.1服务期满,双方未达成一致续签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12.1.2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合同。
12.2不可抗力
12.2.1因国家城市规划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政策原因需要拆除、改造或被征用的,或甲方已告知乙方该停车场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或其他非因甲方因素致使乙方无法管理该停车场的,合同提前终止,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甲方无需支付乙方任何形式的补充、赔偿。因国家城市规划或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政策原因停车场需要拆除、改造或被征用的,甲方提前告知乙方。
12.2.2非因甲乙双方原因致使停车场毁损、灭失的,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2.2.3如因市政工程建设等行政行为或不可抗力,导致停车场停车位部分或全部无法使用的,乙方需无条件交还该停车场,按甲方的规定时间及标准及时腾退停车场,否则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十三、通知
13.1合同双方一致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双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法院诉讼文书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因双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送达的,以邮件等数据电文进入本合同约定的邮箱等系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3.2双方的送达地址如下:
致: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中山中路153号
邮编:310000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致:
联系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十四、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4.1本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14.2凡因本合同的解释与执行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在诉讼时效范围内均可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廉洁条款
甲方郑重提示:甲方严格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甲方或乙方均不得为合同之目的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利益;对于商业贿赂行为,甲方将保留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甲方廉政举报电话:0571-
乙方廉政举报电话:
十六、其他
乙方参与投标的行为即表明乙方对上述事宜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停车场无法取得相关申请、许可(包括停车场规划用途和停车场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改造施工、运营的各项经营风险,乙方承诺均由其独立承担,甲方就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十七、合同生效与其他
17.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作出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7.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盖章页)
甲方:杭州清河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2023年 月 日 2023年 月 日
特此告知!
招标人:杭州南宋御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日期:2023年10月3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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