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标人的基本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本款提出的资质、业绩等要求,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1.1 投标人具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登记,执照有效。
3.1.2 投标截止日投标人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且未被 “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1.3 投标人未处于被中国石化给予风险停用、违约停用处理期内。
3.1.4 投标人不存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存在进入清算程序,或者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5 投标人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6 投标商、制造商及其关联公司近3年内,没有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行贿而被国家机关处罚的记录。须投标人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7 本次招标只接受生产商/制造商(集成商视为生产商)投标,为保证系统兼容性和长期运行的稳定性,投标商所投分析仪器(NO-NO2-NOX-NH3、SO2-H2S、臭氧、PM(略) 颗粒物、PM2.5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为同一品牌。
3.1.8 如投标人非产品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集成主要分析仪产品(NO-NO2-NOX-NH3、SO2-H2S、臭氧、非甲烷总烃、苯系物分析仪、PM(略) 颗粒物、PM2.5 颗粒物、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合法有效的唯一授权。
3.1.9 所投产品(NO-NO2-NOX-NH3、SO2-H2S、臭氧、PM(略) 颗粒物、PM2.5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分析仪)自 (略) 年 1 月至 (略) 年 (略)月具备类似项目应用案例不少于3个。所提供合同需涵盖 NO-NO2-NOX-NH3、SO2-H2S、臭氧、PM(略) 颗粒物、PM2.5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苯系物分析仪,但不需要一个合同全部涵盖。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业绩列表,并提供业绩对应的合同复印件(价格可隐去)。合同复印件(可含附件)内容至少包括:(略)
3.1.(略) 中标人须接受中石化合同文本,不接受任何偏离项,投标人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3.1.(略) 集成商的业绩要求:(略)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生产商(制造商)申请,不接受代理商投标、不接受流通商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售卖时间:(略)
4.2.招标文件费用:(略)
4.3.招标文件售卖方式:(略)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截止时间:(略)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略)
本次招标不接受纸质版投标文件。
开标时间:(略)
开标地点:(略)
5.2.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
6.2.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在(略)年(略)月(略)日 (略):(略)
6.3.其他重要要求:(略)
6.4.投标说明:(略)
7.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