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第二章采购需求”的内容如下:
“二、采购项目商务要求
1、工期要求:(略)
2、质量要求:(略)
3、缺陷责任期(含缺陷责任期服务要求):(略)
4、承包商必须具备解决项目事项的能力:
1)承包人自行解决余泥存放地方。
2)承包人自行解决三相电使用。
5、伴随服务:(略)
1)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在开工前必须到位,并接受甲方代表的查验。未到位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前任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 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达不到要求、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乙方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甲方不予接受,则乙方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能力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
4)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兼职或者擅自离岗。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甲方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
5)乙方必须在开工前一周内将施工组织计划、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提供给甲方审定,并填写开工报告,获批准后才能施工。如没有办齐上述手续而施工的,其责任自负。
6、其他事项
(1)施工服务队伍资质要得到当地政府管理部门认可,安装人员要具有政府部门发出的上岗证。上岗人员要有相应的上岗证,施工前向用户递交派出人员名单,严禁使用未成年工和不适应现场安全施工要求的老弱病残人员进行施工。
(2)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爆破和施工安全以及文明施工、环卫和城管等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和防护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3)承包人应按安全施工的要求,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承担出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4)施工队伍必须接受现场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5)施工队伍应在用户确定施工条件已具备后3天内与业主确定开始施工日期。
(6)施工队伍进场所要的现场工作条件及施工中,需要业主配合承担的工程由报价人在投标时提出,签署合同时也作为合同的补充附件。
(7)施工所用机械工具由施工队伍自备及自费运到施工工地,进场后进行必要的性能安全检查,完工后从工地自费搬出运走,施工所用的材料及机械工具由用户提供恰当的场所存放并由施工队伍自行保管,不得随便存放,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丢失、损坏。
(8)在安装过程发现的供货及其质量问题,供货商亦要负责补救处理。
(9)所有验收文件、测试报告、资料复印件要提交用户完整的三套,以作留档备案。
((略))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档案一份。施工单位在本项目的各工程竣工后(以现场监理和发包人签证时间计起),必须在(略)天内全面退场,(略)日历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所有竣工文件和质量保证资料。”
详见最新发布的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