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青海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末附全文),明确:(略)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
原文如下:
</p><p>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p><p>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略)〕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下简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p><p>一、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p><p>自(略)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p><p>(一)换发范围:(略)</p><p>(二)换发条件:</p><p>(1)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p><p>(2)企业法人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p><p>(3)2名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p><p>(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p><p>除企业法人外,企业人员中一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的,可以作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工人考核,一人同时具有多本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予以认定。技术工人需取得本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内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p><p>(三)换发要求:(略)</p><p>(四)换发时间:(略)</p><p>(略)年(略)月(略)日之后未换发的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证书作废。</p><p>二、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条件及流程</p><p>(一)申请条件:(略)</p><p>(二)申请流程:(略)</p><p>(三)企业信息变更:(略)</p><p>(四)承包业务范围:(略)</p><p>三、加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管理</p><p>(一)加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审查。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材料的,备案不予通过,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企业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的,由原备案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p><p>(二)加大申请备案人员管理。申请企业使用的备案人员在三个月内有在2家及以上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申请备案经历的,申请时将不予认可。对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人员有在多家施工劳务企业申请备案经历的,“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将自动予以标注。</p><p>(三)强化信息公开。申请企业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后,应当保持满足备案要求的人员。我厅将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对企业技术工人、专职安全员不满足施工劳务备案要求的,将予以标注。备案机关应责令相关企业予以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要求的,备案机关撤回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p><p>(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应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青建工〔(略)〕(略)号)要求,在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并配备至少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p><p>(五)加强劳务队伍培养和管理。将施工劳务备案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要积极建设专业化劳务作业队伍,要通过吸纳职业院校的学生、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技能培养等方式建立自有稳定的工人队伍。打造“专精特新”的施工劳务备案品牌企业,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劳务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务企业要严格落实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总包企业专户代发工资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p><p>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p><p>(略)年5月(略)日</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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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省内施工企业,各相关施工劳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略)〕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略)〕(略)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以下简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工作
自(略)年7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资质证书统一进行换发,换发后资质类别及等级统一变更为“施工劳务备案”,不再区分专业。
(一)换发范围:(略)
(二)换发条件:
(1)1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2)企业法人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
(3)2名专职安全员,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技术工人不少于7人。
除企业法人外,企业人员中一人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技术工人证书的,可以作为专职安全员和技术工人考核,一人同时具有多本技术工人证书的,只能作为一人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可以参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略)〕(略)号)予以认定。技术工人需取得本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内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
(三)换发要求:(略)
(四)换发时间:(略)
(略)年(略)月(略)日之后未换发的施工劳务专业作业备案证书作废。
二、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略)
(二)申请流程:(略)
(三)企业信息变更:(略)
(四)承包业务范围:(略)
三、加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管理
(一)加强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审查。申请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提交虚假材料申请材料的,备案不予通过,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企业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的,由原备案机关予以撤销,申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二)加大申请备案人员管理。申请企业使用的备案人员在三个月内有在2家及以上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申请备案经历的,申请时将不予认可。对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人员有在多家施工劳务企业申请备案经历的,“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将自动予以标注。
(三)强化信息公开。申请企业获得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后,应当保持满足备案要求的人员。我厅将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对企业技术工人、专职安全员不满足施工劳务备案要求的,将予以标注。备案机关应责令相关企业予以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未达到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要求的,备案机关撤回施工劳务资质备案证书。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应按照《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和技能工人配备指南》(青建工〔(略)〕(略)号)要求,在从事施工劳务作业时,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的技术工人,并配备至少1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加强劳务队伍培养和管理。将施工劳务备案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备案企业要积极建设专业化劳务作业队伍,要通过吸纳职业院校的学生、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技能培养等方式建立自有稳定的工人队伍。打造“专精特新”的施工劳务备案品牌企业,提升企业竞争优势。劳务企业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劳务企业要严格落实项目现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总包企业专户代发工资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略)年5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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