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规定: 1.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本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二、本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预留份额政策】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供应商应为中小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在资格证明文件内,否则不享受预留份额政策; (2)**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附在资格证明文件内,否则不享受预留份额政策;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在资格证明文件内,否则不享受预留份额政策。(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在资格证明文件内,否则不享受预留份额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