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门智慧园区兴港路、纵一路(泰安路)等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工程补疑文件(一)
各投标人:
现就可门智慧园区兴港路、纵一路(泰安路)等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编号:(略)
答疑
1、该项目未发布预算软件版,请招标人予以确认。
答:(略)
2、可门智慧园区兴港路、纵一路(泰安路)等道路两侧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文件中未提供软件版控制价文件,请问本项目是否会在补充通知中提供?
答:(略)
二、修改及补充
1、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榕建规〔(略)〕5号)的相关要求,现对招标文件的以下内容进行修改:
1.1招标公告3.3条款更改为:(略)
1.2招标公告3.4更改为:(略)
1.3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的第3条更改为:(略)
1.4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的第4条第一段更改为:(略)
1.5招标文件中第8章第1节资格文件第1条更改为:(略)
1.6删除招标文件通用本补正数据表中第1条,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按通用本第3章第2节第3.1.6原条款执行。
2、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略)项的第(略).3.(略)条更改为:(略)
(略).3.(略)根据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印发的《关于优化福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机制的工作意见(试行)》(榕建规〔(略)〕5号)的通知, 若投标人与福州市(准)龙头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信用分以各成员的最高信用分计取。
(略).3.(略)本项目不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确定中标人。
3、招标文件第4章 第3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略).4.4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修改为 ①承包人应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略)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工程量报表和施工进度计划表,监理人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拨付完成工程量的(略)%的进度款;②项目变更已按变更管理规范确认的可按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已变更(略)%;但隐蔽签证的增量不拨付进度款;未经过确认的,不予支付工程款;③在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完成工程量的(略)%;④结算审计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后、缺陷责任期满前支付工程款不得超过结算审计价的(略)%(质量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换)。
本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