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项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5”小微企业(**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更正为:
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定义:(略)
2.适用情形:(略)
3.执行方式:
(1)根据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略))(略) 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略)%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磋商文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投标人应当对其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性负责,投标人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希望获得《办法》规定政策支持的,应获得充分、准确的信息。对相关信息了解不充分,或者不能确定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的,不建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二、**企业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企业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
4.**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
1.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 号)的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投标的价格给予 (略)%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