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金东区大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项目的更正公告[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婺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28日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YG2021-FW3757-ZFCG22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金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金东区大队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处置项目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2年02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对符合财政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小型、微型)、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 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执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优先采购政策。 |
| 2 | 前附表第15点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识产品政策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 号)文件,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在资信及技术评分时给予相应分值。(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有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办字[2005]10 号)文件,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在资信及技术评分时给予相应分值。(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政策依据,在资信及技术评分时给予相应分值。(4)根据浙财采监【2022】3号文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服务的价格给予 10%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需主动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政府采购优惠政策:(1)根据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标识产品政策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 号)文件,投标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在资信及技术评分时给予相应分值。(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有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办字[2005]10 号)文件,投标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 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在资信及技术评分时给予相应分值。(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政府采购政策扶持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政策依据,在资信及技术评分时给予相应分值。 |
| 3 | 第四章扶持政策说明 | 6.扶持政策说明:根据浙财采监[2022]3号文的规定,对小型或微型企业的投标报价给予 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计算价格评分。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扣除。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投标人被认定为小型、微型企业:1.监狱企业参加投标【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投标【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 计算公式:小型和微型企业评审价格=符合小微企业产品的报价×(1-10%) | 取消本条说明 |
| 4 | 第五章价格评审部分 | 1.公开唱标的投标报价,将作为计算各投标人价格得分的唯一依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进行了政策性价格扣除后,以评审价格的最低价者定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各投标人价格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评审基准价÷各投标人的评审价格)×20分。注:根据相关扶持政策的规定,对符合相关要求的有效投标人,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10%的价格扣除,以确定该投标人最后的评审价格。小型和微型企业评审价格=投标报价×(1-10%)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1.公开唱标的投标报价,将作为计算各投标人价格得分的唯一依据。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进行了政策性价格扣除后,以评审价格的最低价者定为评审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余各投标人价格得分的计算公式为:(评审基准价÷各投标人的评审价格)×20分。2.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更正日期:2022年02月28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金华市金东区农林执法大队
地 址:金华市光南路1379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章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2192031
质疑联系人:章先生
质疑联系方式:0579-8219203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金华市婺城区义乌街1626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汪先生 谢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9-83180511
质疑联系人:浙江金华阳光招标
质疑联系方式:0579-83182626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金华市金东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
地 址:/
传 真:/
联系人 :俞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79-82171621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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