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正温州市半岛起步区C-03a、C-03e地块挂牌须知部分事项的说明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9日 |
关于更正温州市半岛起步区C-03a、C-03e地块
挂牌须知部分事项的说明
各有关单位:
接市国土资源局函,温州市半岛起步区C-03a、C-03e地块已于2017年6月30日经我中心公示(温审资中心土告字〔2017〕26号),现因表述有误,需对该地块挂牌须知部分事项更正如下:
1、出让须知第九项第四条“本条所指竞价包括竞买价格或竞报配建面积,最高报价人是指价格最高者或竞报配建面积最高者。”更改为“本条所指竞价包括竞买价格、竞报自持比例或竞报配建面积,最高报价人是指价格最高者、自持比例最高者或竞报配建面积最高者。”
2、出让须知第九项第四条第一点第六小节“主持人宣布本次挂牌活动的最高报价及竞得人。”更正为“主持人宣布本次挂牌活动的最高报价及竞得人。当土地竞价总价≤53700万元时,按总价最高者得,确定最高报价及竞得人;当竞价总价达到53700万元时,地价予以锁定,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自持建筑面积的程序,并以竞报自持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当自持可售建筑面积达到100%时,转为现场竞报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的程序,并以竞报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
3、出让须知第九项第五条“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应当场在本次挂牌记录上签名,出让人、竞得人和挂牌受托人当场签订《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更正为“竞得人应当场在本次挂牌记录上签名,出让人、竞得人和挂牌受托人当场签订《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竞得人的部分保证金(起始价的20%)即转作受让地块定金,其余保证金直接转作受让地块的地价款。”
4、出让须知中第十二项 “十二”更正为“十一”。
特此更正。
附:更正后的须知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
二○一七年七月六日
更正后的须知:
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温州市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2017〕6号)等有关规定,经温州市人民政府(委托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出让温州市半岛起步区C-03a、C-03e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出让人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瓯江口区分局承办),具体挂牌工作委托市行政审批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织实施。
二、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三、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
(一)地块位置:温州市半岛起步区C-03a、C-03e地块
(二)地块范围:具体位置和四至范围以温州东纬测绘信息有限公司2017年6月测绘的G-2017-54、G-2017-55号供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土地面积:出让土地总面积131148.19平方米(折合196.7222亩)。其中C-03a地块出让面积77199.20平方米(折合115.7988亩);C-03e地块出让面积53948.99平方米(折合80.9235亩)。
(四)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兼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用地。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住宅用地70年,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用地40年;
(六)土地开发程度: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一平。
各报名单位若有意参加上述地块挂牌竞投的,应自行到地块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本次出让地块的基本现状,并对出让人按上款规定提供土地没有异议,否则,不得参加挂牌。
(七)结建地下空间利用要求:
1、地块的地下空间首先要确保和满足人防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需要。地下室除作为车库及消防、人防、配电等公共配套设施用房外,其余建筑面积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另行单列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地价款按平均成交楼面价在项目复核验收时计算收取。
2、非兼容的地下机动车位可由受让人转让或出租,并按规定另行缴纳土地出让金。非兼容地下机动车位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如下:(1)其中一层部分土地出让价款按单价:C-03a地块110元/平方米、C-03e地块110元/平方米(以上地价均不包含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二层部分单价按一层部分单价的二分之一计算,三层以下(含三层)免收土地出让金。(2)缴纳方式:在项目复核验收时按规划部门验收确认的建筑面积以上述单价标准结算地价款。建设单位确需申请预售车库(位)的,可根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预收地价款(根据住建部门审批的项目设计方案中地下机动车库面积减去结建人防面积)。
(八)项目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设计条件规定指标的,按温政办〔2010〕45号文规定执行。
(九)动工及竣工时间:提供土地之日起365天内动工、提供土地之日起1460天内竣工。竞得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竞得人继续履约。竞得人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
(十)期限届满: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书,并依照规定办理不动产产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十一)其它要求:
1、C-03a地块竞得人须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243平方米、20kV开闭所1处(计入总容积率指标),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C-03e地块竞得人须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150平方米(计入总容积率指标),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建设工程,必须按温州市规划局〔2017〕规划条件14号、15号《规划条件通知书》规定无偿负担建设,建成后按规定移交。
3、C-03a、C-03e地块内新建住宅必须按照二星级或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并取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
4、按照温州市规划局出具的C-03a、C-03e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根据规划兼容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0% ,根据最有效利用原则,此次出让地块评估商业部分按照30%来测算。
四、具体建设内容等土地利用要求:
1、竞得人必须严格按照温州市规划局温瓯集规划条件〔2017〕14、15号《规划条件通知书》要求进行开发建设,不得超过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指标。
五、竞买资格及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申请人需单独申请,不接受联合申请。
(二)申请人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为由竞得人全额出资成立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其中,竞买人如为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外注册的企业,竞得后应当按规定在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设立由竞买人全额出资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并以新设立的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本地块进行开发。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
(一)挂牌文件取得
申请人可于2017年 6月30日至2017年8月7日到中心获取本次挂牌出让文件,具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书;
(4)挂牌出让报价单(样本);
(5)用地红线图(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6)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
(7)成交确认书(样本);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9)其他相关文件。
(二)交纳竞买保证金
申请人在提交竞买资格申请前,应到出让公告规定的开户银行交纳竞买保证金。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7日17时00分。竞买保证金合计20650万元(C-03a地块为12250万元,C-03e为8400万元)。竞得人的部分保证金(起始价的20%)即转为地块的定金,剩余部分直接转为土地出让价款。保证金由竞买人缴交,其他人不得代交。
(三)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于2017年7月27日9时00分至 2017年8月7日17时00分到中心递交书面竞买资格申请。申请文件包括: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护照等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3)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文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6)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等文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文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
(5)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申请人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申请人必须确认本次地块挂牌出让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成交确认书及其它所有资料,如有异议的,不得参加挂牌。
(四)资格审查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对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竞买资格及要求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申请及资格确认表》上确认其有效竞买资格,按申请顺序确定竞买号,同时对报价单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经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人不具备竞买资格的;
(2)未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
(3)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4)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认竞买人资格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将当场填报竞买报价书,通知其参加挂牌活动。
(六)答疑及现场踏勘
申请人对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在挂牌活动开始前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出让人或中心咨询。申请人应自行到地块现场进行踏勘。
七、本次挂牌出让活动时间安排
挂牌时间为10个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为2017年7月27日9时00分 至 2017年8月9日9时00分。
接受挂牌报价时间:2017年7月27日9时00分 至 2017年8月9日9时00分
至2017年8月9日9时00分仍有竞买者申请要求参加报价的,将现场进行竞价。
八、宗地的挂牌起始价、增价幅度如下:
1、各地块挂牌起始价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地块名称 | 挂牌起始价(万元) |
| 1 | C-03a | 24500 |
| 2 | C-03e | 16800 |
| 合计 | 41300 |
2、报价方式
本次挂牌出让采取C-03a、C-03e以组合方式进行挂牌出让,2个地块分别报价的合计金额作为竞买价。竞买人应分别填写各地块报价,各地块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的合计总金额作为竞买价参与挂牌。
3、增价幅度为人民币200万元或200万元的整数倍(其中C-03a地块占比60%、C-03e地块占比40%)。
起始价和竞得价不包括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包括单独计容积率指标的地下建筑和地下商品机动车位的地价款以及其它需缴纳的零星配套费。竞得人应按规定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整个地块其它需缴纳的相关税费。单独计容积率指标地下建筑的地价款和地下非兼容机动车位的地价款按本须知第三点第(七)条“结建地下空间利用要求”规定收取。
九、挂牌程序
(一)公布挂牌信息
中心公布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信息;
(二)挂牌竞价
1. 中心在挂牌时间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竞买人在参加报价前,须由中心人员核对相关证件及资格确认表。取得挂牌报价资格的竞买人可参与挂牌报价,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报价以增价方式进行,每次加价幅度不得小于规定的增价幅度。在挂牌期限内,竞买人可多次报价,但报价必须高于已公布的最高挂牌价格(面积)。
2.竞买人填写《竞买报价书》进行报价,竞买报价书应按要求填写,并由竞买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否则无效。竞价报价以×万元为单位、竞报自持面积时按×%为单位、竞报保障性住房以×平方米为单位,保留小数的其小数无效。报价金额、数字、面积以大写为准,涂改的无效,字迹不清的由公证人员认定有效或无效。
3.中心收到《挂牌竞买报价书》后,对报价书予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报价予以确认;
4.中心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三)挂牌截止及竞得者的确定
1、本次挂牌出让地块采取起始价起挂,不设出让底价(政府保留价格)。当土地竞价总价≤53700万元时,按总价最高者得,当竞价总价达到53700万元时,地价予以锁定,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自持建筑面积的程序,并以竞报自持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每次竞报自持面积增幅为可售总建筑面积的1%或1%的整数倍(该1%中的商住比例按批准方案中的商住比例来确定),自持年限为取得不动产证书之日起10年。当自持可售建筑面积达到100%时,转为现场竞报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的程序,并以竞报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每次竞报面积增幅为100平方米或100平方米的整数倍(竞报保障性住房面积每增幅100平方米需同时配建一个地下车位),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与商品住房品质保持一致并集中布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包括保障性住房和地下车位),最终移交的保障房以套为单位,建筑面积不得小于竞报的配建面积。
2、挂牌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9日9时00分。
3、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即为竞得人。
4、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且报价不低于起始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在截止时没有继续现场竞价的情况下,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者为出价最高者。
5、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不成交。
6、在挂牌截止时仍有竞买人要求参加报价的,竞买人应提交要求参加现场竞价的申请书并参加现场竞价。
(四)现场竞价
本条所指竞价包括竞买价格、竞报自持比例或竞报配建面积,最高报价人是指价格最高者、自持比例最高者或竞报配建面积最高者。
现场竞价由中心主持进行,提交现场竞买申请书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现场竞价。现场竞价按下列程序举行:
1、有两个或以上现场竞买者的按下列程序:
(1)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起叫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报价为起叫价);
(2)现场竞价按“轮次”进行。竞买人在五分钟之内(间隔时间以主持人提醒和宣布为准)填写报价书应价.
(3)各竞买人应在主持人宣布的报价时间内填写《现场竞买报价单》并递交给公证员,公证员按递交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经审核人审核为有效报价后,由主持人逐一报出并宣布本轮次最高报价人及报价。
在同一轮次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最高有效报价的,按递交的先后顺序确定,先行递交的竞买人即为本轮次的最高报价人。如经现场公证人员审核为无效报价的,将被取消现场竞价资格。
(4)主持人确认最高报价后,继续按上述程序竞价。除了上轮次最高报价人外,其他竞买人在新一轮次竞价中都必须重新报价,如果不报价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得进行以后轮次的报价。
(5)在新一轮次报价时间内无竞买人报价的,上一轮次的最高报价人即为本次挂牌出让的最高报价人。
(6)主持人宣布本次挂牌活动的最高报价及竞得人。当土地竞价总价≤53700万元时,按总价最高者得,确定最高报价及竞得人;当竞价总价达到53700万元时,地价予以锁定,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自持建筑面积的程序,并以竞报自持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当自持可售建筑面积达到100%时,转为现场竞报配建保障性住房面积的程序,并以竞报面积最高者确定竞得人。
2、只有一个现场竞买者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现场竞价起叫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报价为起叫价);
(2)竞买人在十五分钟之内(间隔时间以主持人提醒和宣布为准)可以多次填写报价书应价;
(3)主持人确认本次挂牌出让现场竞价的最高报价;
(4)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竞得人按报价规则确定,整个现场竞价与成交确认活动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和公证机构公证。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人应当场在本次挂牌记录上签名,出让人、竞得人和挂牌受托人当场签订《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挂牌成交后竞得人的部分保证金(起始价的20%)即转作受让地块定金,其余保证金直接转作受让地块的地价款。
(六)出让结果公布
出让人、挂牌受托人将在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分别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温州市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
十、地价款缴纳方式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
(一)竞得人应在竞得后十个工作日内与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现状土地条件完成土地使用权移交手续。竞得人为境外法人的,经竞得人申请且经出让人同意后,合同签订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二)竞得人须在签订《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个月内全额缴清剩余价款(若缴款截止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天的,则延长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天后第一个工作日)。
十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须全面阅读有关挂牌文件,如有疑问可以在挂牌活动开始日以前用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出让人或中心咨询。申请一经受理确认后,即视为竞买人对挂牌文件及地块现状无异议并全部接受,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二)竞买报价书一经提交,不可撤回。
(三)确定竞得人后,竞得人在挂牌现场与出让人、挂牌受托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挂牌结果的,或者竞得人放弃竞得宗地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未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挂牌活动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五)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当在挂牌开始前终止挂牌活动,并通知竞买人:
1.竞买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2.挂牌工作人员私下接触竞买人,足以影响挂牌公正性的;
3.应当依法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七)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买保证金(定金)不予退还:
1.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温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的;
2.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缴纳的3%契税,由竞得人负担。
(九)关于建筑品质要求。该地块实行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相关要求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实施意见(试行)》(温政办[2016]7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温政办[2017]33号)和《关于公布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单方造价的通知》(温住建发[2017]98号)文件执行,地块出让后建筑装配式和住宅全装修工程建设由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局负责监管验收。
(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本《须知》的条款有解释权。未尽事宜依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办理。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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