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年度变更相关事宜 【发布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9日 |
2022年度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
2022年1月1日起,将统一全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计入比例,并在1月1日凌晨统一更新,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预划入月份数为12个月(即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在职人员按2021年12月本人缴费所对应的基数预计入,45周岁以下划入比例为3.4%,45周岁(含)以上划入比例为3.7%;退休人员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度月划入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其中70周岁以下月划入标准为270元,2022年度12个月划入金额为3240元;70周岁以上(含)月划入标准为295元,2022年度12个月划入金额为3540元。 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结余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进行年度统算后转为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其中在2021医保年度内因跨年龄段、退休或缴费基数调整等原因造成原预计入资金不足的,在年度统算时按规定予以补足,并计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在12月31日前已透支的,透支部分按规定予以扣回。 新医保年度开始后,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最近一次的医疗费结算票据或通过浙里办APP查询本人个人账户资金情况。
医保跨年度期间就医结算需要注意4件事
1.跨年度期间医保系统将停止服务12.5小时 2021年12月31日17:30至2022年1月1日6:00,宁波市医保实时交易结算系统将暂停对所有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的实时交易结算服务,涉及范围包括宁波大市区域内所有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单位内部医务室,届时上述范围内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将暂停,同时我市参保人员在宁波大市外异地就医交易结算也将暂停;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服务机构的护理费用结算服务同步暂停。如非必须,请参保人员尽量避开在此时间段就医、购药。 2021年12月31日17:00至2022年1月1日6:00医保其他服务也将暂停,包括异地居住(安置)就医、转外地就医、门诊特殊病种申请、历年账户家庭共济等医保业务将暂停办理及查询,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 “宁波办事”综合自助服务终端等医保业务办理、查询同步停止,同时也将停止医保数据对各政府部门的信息共享。 2.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医疗费处理办法 宁波市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员(不包括单独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人员)及各类医疗统筹人员,可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应急记账(选择应急记账的不再报销医疗费),也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先由个人现金支付,日后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除市本级以外)申请零星报销;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现金支付,日后到就近医保经办机构(除市本级以外)申请零星报销。 3.医保系统停止服务期间,定点零售药店暂停提供医疗保险购药服务 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购药费用不实行应急记账,也不能申请零星报销。 4.跨年度住院的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按新年度计算 按照医保政策,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医疗费结算时所在的年度确定,如果参保人员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入院治疗,在2022年1月1日后办理出院结算,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计算到1月1日后的新年度,住院起付线、年度累计费用、医保基金承担比例均按新年度开始计算。例如:参保人员如2021年12月25日住院,2022年1月2日出院,则本次住院医疗费按2022新年度进行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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