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再次征求《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湖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4日 |
| 更新日期:<$[信息显示时间]>begin2021-12-24 11:24:39<$[信息显示时间]>end 来源:<$[信息来源]>begin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来源]>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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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 为进一步明确湖州市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标后履约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经研究,市建设局、市政务办制定了《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变更管理规定》,在前阶段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2年1月4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单位意见或建议需经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意见或建议须经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明。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在修改意见或建议后附联系方式。 市建设局联系电话:0572-2032256,邮箱:8397818@qq.com。 市政务办联系电话:0572-2220038,邮箱:huzhouggb229@163.com。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中 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 (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湖州市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奖项加分范围,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绩认定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业绩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质量奖项范围 第四条国家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 包含中国建筑业协会评选的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北京詹天佑土木工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评选的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评选的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五条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 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为钱江杯奖(优质工程)。 第六条地市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 指各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地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为飞英杯奖(优质工程)。 第七条区县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 指湖州市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项。 指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选的湖州市飞英杯绿化工程质量奖、湖州市飞英杯市政工程质量奖。 第三章 安全奖项范围 第八条“省级标准化工地称号”同级别奖项。 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省级建筑施工安全评优的最高奖项。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评优的最高奖项为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第九条 “地市级标准化工地称号”同级别奖项。 指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地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优的最高奖项。湖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评优的最高奖项为湖州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第十条“区县级标准化工地称号”同级别奖项。 指湖州市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区县建筑施工安全评优的最高奖项。 指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的各地市建筑施工绿色施工的最高奖项。湖州市建筑施工绿色施工的最高奖项为湖州市绿色施工工地。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按专业类别划分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等。业绩以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专业类别为准。 第十二条同一级别质量、安全奖项,按照同一标准计分。 第十三条同一质量、安全奖项公布文件中,如区分不同等级的,只计取其最高等级,其它等级依次予以降级认定。 第十四条同一工程分别获得不同等级质量、安全奖项的,只计取最高级别奖项的分数,不重复计分。主承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参建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只计取其承建、参建的一个主要专业类别。 第十五条企业在湖州市外承建工程获得相应级别质量、安全奖项的,应提供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奖项为当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评优最高奖项的证实性材料。 市建设局会同市政务办定期对认定的市外相应级别质量、安全奖项进行公布。公布范围内的奖项,企业无须再提供相应证实性材料。 第十六条各行业或专业协会(建筑业协会、市政协会、装饰协会等)评选的质量奖项按评选范围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评选的安全奖项降低两个等级予以认定。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协会评选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奖项(提供证实性材料),等级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评选的等同。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现注册单位与质量、安全生产奖项公布文件不一致的,其业绩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奖项年度划分以投标报名截止日或投标截止时间上推一至三年为界,业绩评分以资格预审投标申请人报名时提供的报名资料或资格后审投标人信誉标中提供的资料为准,获奖业绩的时间以获奖证书上的时间和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时,以获奖文件发文时间为准。 工程项目获奖网上(官网)公告(公布)文件与书面证书、文件具备同等效力。 企业在湖州市外承建工程获得相应级别质量、安全奖项(国家级建设工程质量奖项、钱江杯奖(优质工程)、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除外)的,应同时提供该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表(注:便于判断工程类别及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省内获奖工程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省外获奖工程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数据分级管理规则,数据等级应为C级及以上)与书面的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具备同等效力。 质量、安全奖项网上(官网)公告(公布)文件、书面证书、文件中获奖人员有多人的,只计取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施工许可证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上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备案表信息为准。 第十九条投标时施工质量、安全奖项应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湖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变更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标后履约监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以下简称“中标人”)后,在合同工程未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前,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中标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章 变更条件 第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特殊情况,中标人可申请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 1.医院确诊属于重病或重伤,需要长期(3个月以上)休养或治疗的; 2.主动辞职的; 3.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或刑事追责处理的; 4.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书面要求更换的; 5.被责令停止执业资格的; 6.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 7.死亡的; 8.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三章 资格和业绩条件认定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资格指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级。项目负责人业绩指工程质量、安全获奖获优情况,认定标准详见《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中质量安全生产奖项加分范围的规定》。 第六条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资格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资格。 第七条 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业绩属于以下情形的,予以认定。 1.申请变更时或投标时,拟更换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 2.申请变更时,企业所有无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业绩均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是所有无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中业绩条件最好的。 第四章 变更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中标人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将变更申请及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材料提交建设单位(发包人)审核。 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业绩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本单位所有项目负责人清单(仅限于该工程专业类别)、项目负责人的在建情况,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为所有无在建项目负责人中业绩条件最好的书面承诺。清单应包含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证书编号、专业类别等。 原中标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项目未通过验收前(变更时间至竣工时间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时间计算)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的其他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主动辞职变更新单位的不适用此条款;主动辞职变更新单位后又重新变更到原单位的适用此条款)。 第九条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拟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业绩进行复核;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复核并明确不低于或低于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两类意见。 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后,建设单位(招标人)予以审核,并明确同意或不同意两类意见。 建设单位(发包人)自行招标的,对拟变更的项目负责人资格和业绩条件,一并予以审核。 建设单位为工程标后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加强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的变更管理,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人)审核同意后,应提交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变更提交的材料及信息,并将变更申请资料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予以公示,公示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法人或其它组织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异议及相关证实性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告知异议提出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办理施工许可变更等手续,并将变更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予以公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在公共交易平台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解锁(如有第八条第三款情形的,在交易平台进行锁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变更情形提出变更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变更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对建设单位未严格履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标后履约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责任,未加强对中标人的履约管理,未严格审核中标人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约谈,并视情况报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主管应切实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变更后项目的监管。对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情况实施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对招标代理机构未严格复核项目负责人业绩的,弄虚作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相关申请格式文本等另行制定。 3098200-14168-52-通知公告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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