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51辆柴油低速偏置式码头牵引车项目更正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江北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2日 |
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51辆柴油低速偏置式码头牵引车项目更正公告
日期:2021年10月12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0655-2140NIT3024N(重发)
采购项目名称: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北仑第二集装箱码头分公司51辆柴油低速偏置式码头牵引车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年9月27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 |||
*12.5 | 发票形式及货款支付: 1、本合同规定买卖双方的全部往来结算方式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方式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不允许采取现金结算。 2、卖方必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合同生效后,全部产品到货验收合格,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及验收合格证书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0%货款,其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 4、剩余10%的质保金在承诺的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 12.5 | 发票形式及货款支付: 1、本合同规定买卖双方的全部往来结算方式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方式采用银行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不允许采取现金结算。 2、卖方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合同生效后,全部产品到货验收合格,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全额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合格证及验收合格证书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0%货款,其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支付比例及方式不予调整) 4、剩余10%的质保金在承诺的质保期届满后支付。 |
第八章货物技术规格书中发动机要求 | |||
5. | 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尾气排放标准和封闭的驾驶室内司机耳边噪音数值。 | 5. | 卖方应在投标书中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尾气排放标准和封闭的驾驶室内司机耳边噪音数值。 提供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有效证明材料:尾气排放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发动机检测报告,噪音数值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检测报告。 |
开标截止时间和保证金截止时间 | |||
1 |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10月20日09:00 | 1 | 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21年10月29日09:00 |
2 | 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2021年10月19日下午17:00前 | 2 | |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通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宁波港物资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宁波市北仑区迎宾路16号 |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八楼 |
联系人:周向东、邵丰 | 联系人:陈若水 、严锋 |
电话:0574-27697299 、0574-27686471 | 电话:0574-87357607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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