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一)原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略)
现更正为:(略)
(二)原采购文件第三章 评审方法 说明: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之规定:(略)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之规定,**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略)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有关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最后报价”
现更正为:(略)
1、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之规定:
供应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最后报价将给予相应比例的价格扣除,谈判小组应当按扣除后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该扣除后报价仅作为评审排序,合同将按实际最后报价签订:
①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略)%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最后报价×(1-(略)%);(以供应商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竞标报价表》和《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评审依据);
②对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且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给予2%的价格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最后报价×(1-2%);(以供应商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的《竞标报价表》、《中小企业声明函》、《联合体协议书》为评审依据)。
2、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之规定,**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注:(略)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有关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除上述情况外,评标价=最后报价
(三)原采购文件第四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8款预留采购份额“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全部货物应当是由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含**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现更正为:(略)
(四)原采购文件第四章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 (略).1.1 首次报价文件删除“注:(略)
(五) 原采购文件 第四章原供应商须知三、响应文件 (略).1.1 首次报价文件“ 其中,首次报价文件组成要求的第(1)~(3)项必须提交;第(4)~(5)项如有请提交。”
现变更为:(略)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中涉及上述条款的内容相应变更。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