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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的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略)
1.原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第二点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略)
现更正为“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2.原竞争性磋商公告中的第三点获取采购文件:(略)
现更正为:(略)
3.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正文第三、响应文件中第(略).1.1点商务部分的第②项“有效的新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依法成立组织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必须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现更正为:(略)
4.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正文四、磋商与评审中第(略)点第 (略).1项“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现更正为:(略)
5.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正文四、磋商与评审中第(略)点第 (略).2项“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现更正为:(略)
6.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正文四、磋商与评审中第(略)点第 (略).4项“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组织实施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现更正为:(略)
7.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供应商须知磋商须知正文四、磋商与评审中第(略)点第(3)项“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
现更正为:(略)
8.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三章评审方法及标准价格分中第“(1)以进入评标的最低评标报价为(略)分。(2)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略)﹞(略)号],谈判供应商认定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对其最后报价给予(略)%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报价,即评标报价=最后报价×(1-(略)%);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进行谈判,其中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略)%以上的,联合体最后报价给予2%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报价=最后报价×(1-2%);
磋商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认定为**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企业的证明文件;
磋商产品提供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略)〕(略)号)认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除上述情况外,评标报价=报价。
(3)某供应商价格分 =(供应商最低磋商报价金额÷某供应商最后磋商报价金额)×(略)分。”
现更正为:(略)
1)节能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略)
2)环境标志产品(视具体项目适用):(略)
3)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以及**企业,在评审时按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对其最终报价给予价格扣除。
(3)以进入评审的最低的评审价为评标基准价。
(4)某供应商价格分 = (评审基准价/某供应商评审价金额)×(略)分”
9.本项目为目录外标准下项目,故原竞争性磋商文件更正为“磋商文件”,竞争性采购方式更正为磋商方式。
(略).本项目获取磋商文件时间更正为:(略)(略)1年3 月(略) 日至(略)1年3 月(略)日,每天上午(略):(略)
响应文件提交、开启时间更正为:(略)年4月1日,磋商保证金时间顺延。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公告。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采购人和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获取磋商文件/保证金退付联系人:(略)
广西科联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略)年3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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