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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研和工业园区道路绿化管护项目 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云南-玉溪-红塔区 发布日期: 2021年3月29日
变更公告正文
玉溪研和工业园区道路绿化管护项目 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略)

玉溪研和工业园区道路绿化管护项目更正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1:(略)

A.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本次招标将对符合要求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详见第五章 价格评审)。

B.招标文件所称小微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在评审中给予6%的扣除:

①符合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③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报价投标人提供其他小微企业服务的,须同时提供报价投标人和服务单位小微企业声明函,声明函格式附后)。

C.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略)号)规定的标准划分,本项目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本项目适用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划分标准:(略)

格式: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略)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本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更正内容2:(略)

更正内容3:(略)

因本次补遗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略)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次补遗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故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不变。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略)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略)

地址:(略)

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话:(略)

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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