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到达峰值路径计划研究项目的更正
| 所在地区: | 浙江-舟山-定海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9月29日 |
发布时间:2020-09-29 06:46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恒诚建代字[2020]C053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到达峰值路径计划研究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0年09月28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修改招标文件第10页“1.质疑”内容中相关时间节点条款。 | 1.质疑 1.1 根据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质疑一栏中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 (3)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4)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中标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1.质疑 1.1 根据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标人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公告信息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自招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文件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质疑一栏中规定时间内提出要求; (3) 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4) 投标人如认为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
更正日期:2020年0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浙江省舟山市临城海天大道681号市行政中心2号楼4楼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询问):任芮芮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80-2086917
质疑联系人:毛淑芸
质疑联系方式:1365682437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浙江恒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00号新城商会大厦B座11楼1116室
传 真:0580-2161189
项目联系人(询问):王赟博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80-2160252
质疑联系人:杨云芬
质疑联系方式:0580-2161189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舟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
地 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
传 真:0580-2282519
联系人 :孙先生
监督投诉电话:0580-2282519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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