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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鄞州区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一期)Ⅱ标段的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7日
变更公告正文

鄞州区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一期)II标段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

项目编号:YZ-GCZB-2020177

 

致:各投标人

鄞州区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改造工程(一期)II标段(交易登记号:YZ-GCZB-2020177)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1、合同条款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内部分:“1)进度款按月支付,额度为每月已完成工程量合同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不含联系单费用)的80%。”调整为“1)进度款按月支付,额度为每月已完成工程量合同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量的工程价款(不含联系单费用)的85%。”

2、合同条款15.3质量保证担保内容调整为: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A、质量保证金保函;/ B、质量保证金;/C、质量保证保险)。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参考本工程招标文件附件《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银行保函一份。

②采用质量保证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由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14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保险)或顺延原保函(或质量保证保险)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③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竣工结算审计结束,发包人支付工程结算尾款时一次性扣留。

(2)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15.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结算价的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质量保证金额度为结算价的1.5%(适用于其他企业),符合甬建发【2017】110号文件的享受同等待遇(名单详见甬金办【2017】112号文件)执行。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在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退还。退还质量保证金必须收到承包人的相关证明、且扣除已发生的维修费用。

 

原招标文件与本补充说明内容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本补充说明为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余按原招标文件执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及时关注浏览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并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修改、补疑、答疑文件内容,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人: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中心

2020-7-24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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