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绍兴市环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8吨其他垃圾收集车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5月26日 |
一、 更正人名称: 绍兴市环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 采购项目名称:绍兴市环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8吨其他垃圾收集车采购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SXJHCG-2020-N0062
四、 关联原公告: /
五、 预算总金额: 460000元
六、 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20-05-21
七、 更正理由:
应采购人要求
八、 更正事项:
| 序号 | 更正事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 1 | 外形尺寸(mm) | ≥8325×2500×3020 | ≥8325×2500×3010 |
| 2 | 价格扣除 | 无 | 价格扣除: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二条规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不作为合同签订依据)。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投标的核心产品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即视为提供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产品。 中小微型企业按照采购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采购文件的格式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需与中标公告同时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如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中标结果无效,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格式自拟),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与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格式详见本更正公告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
九、 其他事项:
/
十、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静丽
联系电话:15068509660
传真:/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市越城区藏元时代大楼517室
2、采购人名称:绍兴市环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人:连定康
联系电话:0575-85142529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南岸花城对面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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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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