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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小城镇道路节点绿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变更公告[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宁夏-- 发布日期: 2020年4月3日
变更公告正文

兴庆区掌政镇小城镇道路节点绿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

变更公告

、项目名称:兴庆区掌政镇小城镇道路节点绿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一、二、三标段

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三、首次公告时间:(略)3(略)

四、变更内容:

1、兴庆区掌政镇小城镇道路节点绿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一、二、三标段评标办法补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略)-(略))、《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专业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可以委托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第五条 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项目中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招标人应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发放给投标人。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编制。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控制价的公布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宁建(科)发 [(略)](略)号)有关规定执行,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略)天前公布。

招标控制价中的暂列金、暂估价为不可竞争费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施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提出明确要求。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招标文件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开标时,投标人应携带关键岗位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原件备查。

项目经理(建造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累积记分达(略)分的,不得参加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九条  资格审查应遵循国家、行业有关规定进行。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需要实行资格预审外,其他项目提倡实行资格后审,也可根据项目需要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预审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一般或常规工程项目,不得将投标人是否具有同类工程业绩作为资格预审条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别技术要求的项目,可设置同类工程业绩。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以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第十三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按造价管理部门核定的费率足额计取,单独列出。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对上述费率及暂列金、暂估价进行调整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电子标书时,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制作和提供电子标书。电子标书应采用不可擦写光盘和闪存盘两种存储介质同时提交。

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纸质标书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投标人所投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内容应一致,提供的电子标书不能打开和运行的(即电子标书为不合格标书),视为无效投标文件,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第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的,其投标应予以否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十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可选择合理低价法、综合评估法(一)和综合评估法(二)三种评标办法中的一种。评标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另行编制评标办法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在该项目评标时使用。

第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标实行暗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公证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拒绝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对拒收的投标文件应如实记录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询问。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如果投标人拒绝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组建,工程造价类评委不少于2人。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评标要求和纪律

(一)评标委员会应熟悉评标工作情况,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获取评审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熟悉评标方法和有关要求。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现场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书面材料介绍项目相关情况,但不得带有偏离评标办法的倾向性、诱导性内容。

(三)评标开始后,除招投标行政监督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公证人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见证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第二十二条  清标

商务标评审必须进行清标,清标具体要求如下:

()核实投标人是否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所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是否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其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五项费用之和是否一致;

()核实不可竞争费用,即核实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的费率是否按规定足额计取;暂列金、暂估价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价格一致;

(四)对投标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出现异常的进行标示,有异常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情况评审:

   1、投标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略)%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明显不合理的,评标委员认定该项目的报价为不平衡报价。
   2、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确定为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相应工程量)  

3、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略)%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当投标人不平衡报价项目的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修正后)的(略)%时,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记录,提醒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

本条 ()()款核实过程中任何一款出现不一致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评审

()审核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结果并签字确认

()审查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确认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对细微偏差要求投标人进行补正;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补正,但是不得改变原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确定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拒不补正的,其投标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不得随意否决投标。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未规定作为重大偏差的,一律作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初步评审中要求投标人补正。

第二十六条  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

修正原则如下:

()综合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为准;

()综合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投标书中未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或填报为零的,视为投标人单价遗漏项,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金额=∑(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的工程量×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金额超过其投标总价的3%时,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单价遗漏项目金额未超过其投标总价的3%时,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单价遗漏项目免费,或视为其费用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如中标,中标人应完成该项目,但该项目不得另行计价。
      第二十七条  详细评审

(一)评标专家只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评审有无明显的不平衡报价,重点是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第二十八条  当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时,对于技术标部分,评标专家仅对投标人的技术标按照附表(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进行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当对技术标做出可行或不可行的评审结论有分歧时,以评标委员会多数评标专家的意见作为结论。

第二十九条 采用本办法所规定评标办法应当按照附件13所规定的评标细则进行评标,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细则内容。

第三十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公布评标专家名单、投标人排序及得分;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有关当事人质疑事项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要评标委员会进一步确认、解决的,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异议与投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兴庆区掌政镇小城镇道路节点绿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一、二、三标段原开标时间为(略)4(略)日上午9(略)分”,现变更为(略)4(略)日上午9(略)分”。原计划工期:(略)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略)4(略)日,计划竣工日期:(略)5(略)日”现变更为:(略)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略)51日,计划竣工日期:(略)5(略)日”

3兴庆区掌政镇小城镇道路节点绿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一、二、三标段投标保证金形式变更为:“投标人可以使用以下形式提交:

①现金形式:(略)

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文件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账户信息在投标人缴纳时由系统自动生成。

以平台出具的投标保证金到账证明作为投标人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账号应与投标保证金转账回单上账号一致,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②保险公司出具的投标保证保险(保单)形式:(略)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

投标保证保险(保单)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保险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③银行保函形式:(略)

银行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银行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④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形式:(略)

担保保函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工程担保公司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并在保函上写明网址,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保险(保单)、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其原件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单独密封递交至开标地点。密封方式须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1.1项规定。

4兴庆区掌政镇小城镇道路节点绿化提升改造工程项目一、二、三标段履约担保的形式变更为:

“①现金形式(电汇、银行转帐)②保险公司出具的履约保证保险(保单)形式③银行保函形式④工程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形式”

请各投标人在报名结束至开标前随时关注宁夏公共交易中心网站“澄清/变更”公告栏。你所关注的项目有可能进行时间或内容上的调整,调整内容只在“澄清/变更”公告栏中以公告形式公示,招标代理机构及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以其他方式通知。如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关注招标公告或变更(澄清、补充等)公告从而导致投标失败,其后果自行承担。

五、发布公告的媒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六、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略)   (略)

 

 

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签于 (略)/(略)/(略) (略):(略)</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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