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更正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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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更正公告 一、 更正人名称: 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二、 采购项目名称: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三、 采购项目编号:HYHZ2019-76(HZCG[2019]1496号) 四、 关联原公告: 五、 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19-12-30 六、 更正理由:根据浙财采监{2020}3号 七、 更正事项:
八、 其他事项: 1、其他事项不变,以原招标文件为准。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提倡投标人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可不委派专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开标。 邮寄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静江公寓1单元1101室 收件人:张治中 联系电话:18267297087 注:1)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以收件人实际签收时间为准,收件人签收后将予以回执,回执单采用图片形式或扫描件形式发送给投标人。回执单仅作为投标人邮寄的包裹送达时间的依据),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绝。投标人应充分预留邮寄所需时间。 2)资格文件、技术/商务/资信文件以及演示视频U盘(不得体现投标报价内容)可密封在一起,投标报价文件必须单独装订、密封。投标人将上述独立包封完整的包封袋,一并装入一个总的外包封袋中进行邮寄。邮寄时,总的外包封袋上可不注明投标单位名称,但应注明投标单位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投标项目名称。 3、投标人采用派专人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方式的,只允许委派一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参加人员须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进入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开评标活动的告知书》(具体详见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huzhou.gov.cn/hzfront/))做好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服从开标现场管理。如需到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湖州健康码必须为绿码。 4、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提供相关原件,现调整为提供原件或扫描件。采用邮寄方式的,同投标文件一同邮寄。 5、评标时如出现需要询标情况,一律采用邮件询标,请各投标代表保持电话畅通。 本次更正函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更正函有冲突的,以此更正函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九、 联系方式 1、采购代理机构名称: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治中 联系电话:0572-2198738 传真:0572-2198739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静江公寓1单元1101室 附件:合同主要条款 (服务类) 财政审批编号: HZCG[2019]1496号; 招标文件编号: HYHZ2019-76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采购人在供应商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格; 1.3“货物”系指供应商根据合同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货物、质量保证书和其他技术资料及技术参数; 1.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装卸、安装、保险以及其他的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1.5“采购人”系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使用单位; 1.6“供应商”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或实体; 1.7“财政审批编号”系指市财政局审批编号。 2.合同项目与内容 湖州师范学院学生工作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3.服务时间与服务地点 服务时间: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地点:由采购单位指定。 4.签署合同的要求 4.1、供应商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询标过程中承诺的条款以及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4.2、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3、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4、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 2份送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5.技术规范 本合同执行国家及本省、市现行项目实施及验收规范及有关条例、实施办法等。 提供和交付的服务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相一致。 6.知识产权 供应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货物均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使用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诉讼。 7.工作考核及付款方式 在疫情期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要求,制定如以下付款方式: 7.1付款方式: 本项目预算195万元,各模块预算如下:学工服务模块70万,迎新模块30万,离校模块20万,宿舍模块35万,学生画像模块40万。其中:学工服务模块为系统基础模块,如中标人没有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该模块的开发及验收,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本项目预付款按照各模块中标价分别支付,各模块预付款最高不超过该模块中标价的10%。每一个功能模块能够正常运行,学校组织初验,初验包括但不限于审核建设需求和各业务功能的实现情况,对真实数据进行测试、试运行等,初验合格支付至该模块中标价的50%(包含预付款);各功能模块正式投入学校实际的业务办理,完整操作一次下来,用户反馈良好(师生反映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业务部门和师生满意度达到80%以上,满意度测评需对学生和各级管理员老师分开进行。),学校组织终验,终验合格支付该模块中标价剩余的50%。 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15日内将上述相关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7.2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8.支付: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技术服务: 供应商应负责安排采购人相关人员进行操作、维修的培训。具体时间及培训内容在投标时由供应商提出建议; 10.售后服务及承诺 10.1供应商应明确承诺售后服务各项内容和措施,提供详细的服务地点、联系人、电话等有关资料; 10.2服务期:详见招标文件要求。在服务期内,因服务质量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供应商承担; 11.履约保证及后续服务 11.1 供应商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x日内提供履约保证金x元(合同价的5%),成交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汇入采购人指定账号或提供由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1.2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标准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11.3 如采购人检查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服务不符合标准要求,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止。采购人可根据考核标准中扣除供应商因检查不合格而应该扣罚的款项(扣罚款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11.4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人员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数额,供应商应当自接到采购人通知之日起2日内予以补足,采购人有权按照缺岗天数及缺岗人数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11.5 由于供应商服务人员原因在服务工作中给采购人的设施、材料造成损失,供应商应负责赔偿。 11.6 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问题,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采购人现场。 11.7 在服务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出现的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11.8 项目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分五年退还,每年的退还比例:第一年3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四年10%,第五年10%。履约保证金和质保金不计息。采购人单位名称:湖州师范学院;开户行:建行吴兴支行;账号:3300164933505000286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5004711725032。地址、电话:湖州市二环东路759号,0572-2321567。采购人扣除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本合同涉及的相关赔偿金额后,在x日内将剩余履约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 12.违约责任 12.1 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的,采购人向供应商偿付合同款项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12.2 采购人无故逾期验收和办理款项支付手续的,采购人应按逾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向供应商支付违约金。 12.3 供应商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每日向采购人支付千分之六违约金。逾期提供服务超过约定日期10个工作日的,采购人可解除本合同。供应商因逾期提供服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导致采购人解除合同的,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值5%的违约金,如造成采购人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超出部分由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2.4如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与服务相关的物品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采购人发函要求解决相关知识产权问题后x日内仍未解决的,则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并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3.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3.1 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13.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13.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4.争议解决 14.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过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选择通过下列第x种方式解决: (1)将争端提交湖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直接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4.2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4.3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转让或分包 15.1本合同范围的服务,应由供应商提供,不得转让他人供应; 15.2除非得到采购人的书面同意后,供应商可以将其中部分依法分包给他人供应和实施。采购人有绝对权力阻止分包。虽然采购人之前未有阻止分包,采购人仍有权在任何时候拒绝任何分包人,有权要求任何分包人脱离本货物的供应和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5.3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分包不能减轻供应商承担的责任,供应商仍须将分包人的任何行动、错误或疏忽当作是自己完成的并负全责; 15.4在任何分包合同中,须注明分包人按分包合同的范围履行,在供应商按本合同的履行终止时(不论任何原因),亦同时一并终止; 15.5如有转让和未经采购人同意的分包行为,采购人有权给予终止合同。 16.适用法律 合同适用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有关条例等。 17.合同生效及其他 17.1本合同经双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 17.2本合同正本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湖州市财政局和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采购人: 供应商: 地址: 地址: 法定(或授权)代表人:法定(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年 月 日签字日期: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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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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