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略)年或(略)年任意一年的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新成立企业可仅提供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提供投标截止日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
2、投标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供应商需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1)投标供应商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2)投标供应商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4、所投产品具备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认证资料:(略)
5、若投标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对所投产品的有效授权证明文件。
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查询投标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
7、公司(企业)的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存在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供应商资格声明函》)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不允许投标供应商对本采购项目进行分包和转包。
9、本项目为一个整体,投标供应商须对全部内容进行投标报价,不得分拆。
(略)、按招标文件规定办理报名及登记手续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的。
凭以下资料(统一使用 A4 纸复印或编制,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其余所有复印件须提供原件现场核查),购买招标文件: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非“三合一”或“五合一”证照,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证明书原件(格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法人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如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则本项不需提供);
(4)①投标供应商若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②投标供应商若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涵盖所投报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5)若投标供应商不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或经销、代理商对所投产品的有效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