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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农业局建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变更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19年12月31日
变更公告正文

 

龙泉市农业局建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紧急澄清文件

各潜在投标人:

龙泉市农业局建行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招标序号:龙建招2019[1]-49号)做如下修正:

一、原招标文件第9页中(九)工程暂估总价条款修改为:

(九)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1、本工程√设立  □不设立 工程招标控制价。

2、工程招标控制价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施工图纸、现场条件及有关资料,根据国家或浙江省和丽水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办法编制后,经 龙泉市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 审定得出的工程最高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招标控制价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工程招标控制价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有效。

3、工程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参考下列计价依据和政策性文件编制:

√浙江方圆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施工图纸;

√《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8]104号);

√《关于颁发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浙建建【2018】61号;

√《关于增值税调整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及有关计价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9]92号);

√《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5-2013);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市政工程》;

√《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建筑工程)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9年第10期除税价、《浙江造价信息》2019年第10期除税价;

√信息价中无材料价的以业主提供的控制价计入;

√设计单位提供的工作联系回复函;

√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和定额站的定额解释。

二、原招标文件第10页中(十四)投标报价第1、2、3、4条款修改为:

(十四)投标报价

1、本工程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2、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以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费用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其中,税前工程造价是由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等各费用项目组成,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应考虑风险系数。

 3、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法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所需的费用,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和增值税进项税额。即:综合单价=规定计量单位项目人工费+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材料费+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机械使用费+取费基数×(企业管理费率和利润率)+风险费用。

 4、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取费,投标人应按下列给定的费率或区间计取(计算基数按本省现行计价依据规定)。

名称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

增值税(销项税额)

道路工程

7.66%-9.36%

9%

排水、污水工程

7.66%-9.36%

9%

给水工程

7.66%-9.36%

9%

 5、工程量清单部分投标报价: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方式报价。投标人报综合单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在风险范围内今后不作调整。工程开工后遇到不可预见因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实施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风险,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予以综合考虑。

6、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第四章中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

(2)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

三、原招标文件第15-17页中(三十六)结算工程量及单价的确定第1、2、3、4、5、6、7条款修改为:

(三十六)结算工程量及单价的确定

1.工程量的确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完成工程量由承包单位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招标人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实调整(或增减)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

(1)招标人要求或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

(2)招标人要求或设计变更引起增减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3)招标人工程量计算错误、清单项目列项错误;

(4)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

(5)招标人要求增加施工图纸之外与该工程有关联的其他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数量;

(6)其他:                                                                       

2.综合单价的确定:综合单价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报的综合单价结算。没有投标报价的按以下方法确定综合单价:

(1)由于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调整,应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其综合单价: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执行原投标报价的价格。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以上(含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含1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原综合单价重新组价,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经审计部门审定作为结算的依据。

(2)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或设计变更引起新增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最后以审计部门审定作为结算的依据。

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3)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浙江省和丽水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中标时工程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间的下浮幅度下浮。

(4)其他:                                          

3.投标报价的调整:

结算时投标报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调整。

(1)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2)材料费调整范围

①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②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3)调整方法:

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05)×C×E 当B≥1.05C时;

A=∑(B÷C-0.95)×C×E  当B≤0.9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G为工程合同造价。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价差只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取其他费用。

(4)施工期××信息价按照《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龙泉部分》,《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浙江造价信息》或《价格信息》。《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信息》、《价格信息》没有的,由业主、监理根据市场实际价格签证确定。

(5)以上涨(跌)幅度及调整差价均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信息价为基数,差价只可以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其他费用。

(6)以上涨(跌)幅度及调整差价所采用的信息价均为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四、原招标文件第28-29页中合同条款的11.价格调整条款修改为: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1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①人工费调整范围: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②材料费调整范围

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一般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③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05)×C×E 当B≥1.05C时;

A=∑(B÷C-0.95)×C×E  当B≤0.9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信息价,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A为材料差价合计,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G为工程合同造价。

 C.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因人工、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因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

D.发承包双方根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上涨、下降幅度的比例作为调价的参考依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价差只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取其他费用。

 ④施工期××信息价按照《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龙泉部分》,《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参照《浙江造价信息》或《价格信息》。《丽水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和《浙江造价信息》、《价格信息》没有的,由业主、监理根据市场实际价格签证确定。

⑤以上涨(跌)幅度及调整差价均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信息价为基数,差价只可以计取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计其他费用。

⑥以上涨(跌)幅度及调整差价所采用的信息价均为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 。

第2种方式:                                                   ;

五、原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组成未提供投标报价书格式,导致投标人无法制作投标文件,现已修改招标文件重新上传,请各潜在投标人重新下载招标文件。

六、现将投标截止时间予以延迟,由原定的2020年 1 月 2 日9:30(北京时间)顺延至2020年 1 月 16 日9:30(北京时间);

七、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招标文件与本补充文件有差异之处以本补充文件为准。  

招标人: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工程指挥部

                            招标代理:丽水市中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备案单位:龙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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