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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夹江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更正公告

所在地区: 四川-- 发布日期: 2019年8月5日
变更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夹江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川万政采((略))5号

 

一、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项目联系电话:(略)

 

二、原公告名称及地址时间等:

首次公告日期:(略)

本次变更日期:(略)

原公告项目名称:(略)

原公告地址:(略)

 

三、更正事项、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夹江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略)

一、公开招标文件中第(略)-(略)页“(四)招标活动的终止”内容更正为“终止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终止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从供应商在采购代理机构报名时填写的邮箱中发出通知,邮箱错误等原因造成的无法顺利接收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告采购人。”

二、第(略)页“2、宣布开标会开始。”第2条内容更正为“(2)核对报名供应商、投标保证金缴纳供应商、签到供应商、投标文件(密封封面)所标注的供应商四项信息是否一致,除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未报名的情形外(未报名的供应商签到无效、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予以退还),开标记录人员应如实记录开标情况。”

三、第(略)页“(五)中标通知书”第4条内容更正为“(4)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本应作为无效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采购人的认定以后,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宣布无效并收回,依法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第(略)页“(七)合同备案”内容更正为“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纸质合用副本交采购代理机构存档。”

五、第(略)页“(九)验收”第3条内容更正为“3、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对于已支付的的采购资金中标人须全额退还采购人,同时由采购人呈报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第(略)页“七、投标纪律要求”内容更正为“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投标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2)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和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谈判;

(6)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中标标的转包或者违法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略))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略))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备(1)-((略))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中标资格或者认定中标无效。”

七、第(略)页“一、资格审查责任主体”内容更正为“由采购人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地点为本项目开标室。”

八、第(略)页“(三)资格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于资格性审查认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告之采购代理机构并向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和处理。”更正为“(三)资格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于资格性审查认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和处理。”

九、第(略)页“(四)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第6条内容更正为“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十、第(略)-(略)页“二、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第6条内容更正为“及时向采购人举报在评标过程中受到的非法干预情况;”

十一、第(略)页“(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核对评标结果。”内容更正为“1、核对评标结果,有下列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采购人报告;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采购人。”

十二、第(略)页“(二)串通投标。”中“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更正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上述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其投标无效,并书面报告采购人。”

其余事项不变。特此更正。

 

四、其它补充事宜:

公开招标文件以本公告公开招标文件为准。

 

五、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略)

采购单位地址:(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略)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略)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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