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项目竞争性磋商的更正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19年8月1日 |
更正公告日期:2019年8月1日
一、更正人名称: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二、采购项目名称: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监管第三方大数据服务项目
三、采购项目编号:[2019]10329号
四、关联原公告:http://ggb.sx.gov.cn/art/2019/7/30/art_1518860_36204208.html
五、原采购公告发布日期: 2019-07-30
六、更正理由:采购人要求
七、更正事项:
1、关于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第32页的《磋商后的报价一览表》提交投标文件时,仅需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盖章或签字,内容空白提交现场填写。
2、关于小微企业价格扣除,补充以下条款:
(1)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
(2)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小型、微型企业应自行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4)对于非专门面向此类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5)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与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投标价格扣除。
(6)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7)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自行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1)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8)符合《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3、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4、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如下: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视为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投标无效。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包含且不仅限于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和企业所有从业人员最近月度的社保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以便核查。 3、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二)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投标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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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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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事项:其余内容不变,仍按原磋商文件执行。
九、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宏扬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电话:景娟 057585158503、13735225572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绍兴市越城区马臻路双保大厦附楼A楼二楼
采购人:绍兴市医疗保障局
联系人及电话:朱剑刚 13065788168
采购人地址:绍兴市镜湖新区曲屯路368号市人力资源大楼16楼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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