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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侯县计划生育协会2019年度计生家庭爱心保险采购

所在地区: 福建-福州-仓山区 发布日期: 2019年2月3日
中标公示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侯县计生协会

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1]FJSXZB[CS]2018003-3闽侯县计划生育协会2019年度计生家庭爱心保险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1 1-1 人寿保险服务 人寿保险服务 1 国内 390000 390000 中国人寿
合计: 39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元整元(¥39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5)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交通路35号

4.3交付条件:对符合投保条件的被保险人,承保公司必须从2019年1月1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详见保险合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详见保险合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签订合同后且经采购人项目工作科验收后,一次性支付。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承保时间为一年,即2019年1月1日0时至2019年12月31日24时止

10、违约责任

详见响应文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投保对象: 1.1全县失独家庭成员; 1.2全县计生低保、特困家庭及持有一、二、三级残疾证的计生伤残家庭中1-65周岁的成员。(财政供养人员家庭除外); 1.3全县村(居)计生协会小组长。 2.保障范围 2.1失独家庭 2.1.1意外伤害保险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3万元/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采购文件附件)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A、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B、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C、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D、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F、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G、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H、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I、 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J、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K、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L、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保险金申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①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②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③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④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⑤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⑥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⑦乙方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1.2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9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或连续投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每被保险人每年重大疾病保险金2万元。重大疾病保险包含:(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12)深度昏迷;(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瘫痪;(16)心脏瓣膜手术;(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8)严重脑损伤;(19)严重帕金森病;(20)严重III度烧伤;(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23)语言能力丧失;(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25)主动脉手术;(26)脑动脉瘤开颅手术;(27)、严重多发性硬化症;(28)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29)严重重症肌无力;(30)终末期肺病。 2.1.3住院医疗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含等待期30日)后因疾病在医保认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闽侯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内的费用,中标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扣除应由或已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中标人应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无免赔额),最多不超过3万元/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时,中标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 2.1.4住院津贴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含等待期30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并在医保认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闽侯县内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本次住院治疗与前次住院原因相同,并且前次出院与本次入院间隔不超过三十日,则本次住院与前次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      2.2全县计生低保、特困家庭及持有一、二、三级残疾证的计生伤残家庭  2.2.1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金额为家庭成员均分。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表)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2.2.2猝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猝死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金额为家庭成员均分。 2.3村(居)计生协会小组长 2.3.1意外伤害保险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中标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见采购文件附件)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2.3.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在医保认定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闽侯县内乡镇卫生院治疗。诊疗所发生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内的费用,中标人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并支出的住院扣除应由或已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剩余部分,中标人应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无免赔额),最多不超过0.3万元/人。但对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金额时,中标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住院保险责任终止。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闽侯县计生协会乙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住所:闽侯县甘蔗街道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科技园内连江南路东侧福州保险广场
单位负责人:唐长春单位负责人:张道光
委托代理人:
程超男
委托代理人:
王大伟
联系方法:13509329449/工作时间:北京时间08:00-12:00;14:30-17:30(工作日)
联系方法:1360956307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工行福州五一支行
账号:账号:1402021109023100136


签订地点:闽侯


签订日期:2019年02月0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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