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版解读][图解]关于《余新镇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所在地区: | 浙江-嘉兴-南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5年9月12日 |
为加强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推进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现根据相关要求,对余新镇2025年7月15日之前的涉及企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对《余新镇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进行政策解读:
解读一 清理背景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2025年7月14日《嘉兴市南湖区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在2024年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对我镇2025年7月15日之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
解读二 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为2025年7月15日之前由余新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有关企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解读三 清理标准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上位法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内容;
2.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增加其义务等;
3.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
5.议事协调机构、政府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作为对外行政管理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
1.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2.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四)其他依法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
解读四 清理结果
对《关于原企业退休职工统筹养老金发放的批复》(余政〔2004〕14号)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有效;对《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奖励补贴的通知》的通知(余政〔2010)70号)宣布废止。
解读五 实施日期
《通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
解读六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余新镇人民政府
(二)解读人:吴奕锋(余新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陈晓洁(余新镇党政综合办工作人员)
(三)联系电话:0573-8316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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