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104国道杭州河庄至衙前段工程施工监理第XSJL-01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end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西湖区 | 发布日期: | 2023年3月27日 |
104国道杭州河庄至衙前段工程施工监理第XSJL-01标段项目已于2023年3月23日公开开标,并于2023年3月24日进行了评标,现将中标候选人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至3月29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或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或逾期未答复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2004年第11号、国家九部委23号令)办理。
综合监督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地 址:浙江省人民政府1号楼
邮 编:310000
电 话:0571-87052924
投诉受理部门: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140号
邮 编:310012
电 话:0571-87631178
行业管理部门: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杭州市中河北路106号
邮 编:310014
电 话:0571-85463435
招标人: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地 址:杭州市文一西路769号
邮政编码:310012
电 话:0571-87692320
招标人: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2023年3月27日
中标候选人公示
标段名称:104国道杭州河庄至衙前段工程施工监理第XSJL-01标段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称 | 评标价(元) | 监理服务期(日历天) | 总监理工程师 | 综合得分 | 排序 | ||
姓名 | 监理资格证书及编号 | 职称证书及编号 | |||||
杭州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37128800 | 1898 | 吕伟 |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专业),证书编号:JGJ0613098 | 高级工程师 证书编号:1188911 | 99.55分 | 第一名 |
备注:1.质量要求:所辖施工标段交工质量评定合格;所辖施工标段竣工验收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且路况指标RQI≥93。
否决投标原因及依据
无。
中标候选人相关业绩
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 的位置 | 评标结果 |
一、资格条件业绩 | ||||||
总监理工程师(吕伟) |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S2高速公路红垦段)改建工程 | 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其中最长桥梁为2414.15m,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项目评定书、浙江省诚信信息截图 | 资格审查资料 | 通过 |
副总监理工程师(刘长贵) | 沪杭甬高速公路杭州市区段(S2高速公路红垦段)改建工程 | 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 |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其中最长桥梁为2414.15m,担任副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项目评定书、浙江省诚信信息截图 | 资格审查资料 | 通过 |
杭州交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G25 长深高速德清至富阳段扩容杭州段工程第 JL1 监理合同段 | 杭州绕城高速公路西复线工程建设指挥部 | 高速公路,其中潘板圩区特大桥4449m,监理项目评定书时间:2021年6月28日 | 合同协议书、监理项目评定书 | 资格审查资料 | 通过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及合同段:104国道杭州河庄至衙前段工程施工监理第XSJL-01标段
开评标时间:2023年3月23日~24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市交通运输发展保障中心(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电子招标无须签字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否决投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正文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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