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03省道萧山义桥至楼塔段改建工程智能交通配套项目(重新招标)(第一合同段)招标评标结果公示end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萧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10月13日 |
03省道萧山义桥至楼塔段改建工程智能交通配套项目(重新招标)(第一合同段)施工招标已于2022年10月12日公开开标,于2022年10月12日完成评标工作,现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如对评标结果的真实性有异议,请根据国家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
监督部门: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1069号科技创新中心B楼6楼
电 话:0571-82899022
招标人:杭州萧山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南路227号2幢
邮 编:311201
电 话:0571-83720597
杭州萧山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3日
施工招标评标结果
标段名称 | 中标候选人 | 单位名称 | 评标价(元) | 质量目标 | 安全目标 | 工期 | 项目经理 | 技术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综合得分 |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情况 |
第一合同段 | 推荐第一中标候选人 | 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7268282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标段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90分及以上 | 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180日历天 | 金瑞诚(机电工程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编号:浙233101049043) | 崔泳炎 | 裘亦丽 | 99.49 | 未使用 |
中标候选人相关业绩
标段名称 | 该业绩证明对象 | 业绩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发包人)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第一合同段 | 浙江众汇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绕城高速公路龙坞段(南向北)增设爬坡车道应急改善工程第二合同段 | 浙江新创建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 交工时间:2020年10月21日;公路等级:高速公路;相关建设内容:改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等) | (1)《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2)中标通知书;(3)合同协议书;(4)交工验收证书 |
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标段名称 | 投标单位名称 | 否决投标的原因 | 否决投标的依据 |
第一合同段 | 贵州远志科技有限公司 |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条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1)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含有系统水印的《主要业绩信息一览表》。但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内容。 | 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条款资格评审标准中“(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款,该投标人资格评审审查不通过。 |
第一合同段 | 浙江华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条规定,“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4)质量证明文件(由发包人出具的公路工程(标段)交工验收证书或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各参建单位签发的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但该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内容。 | 按照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条款资格评审标准中“(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款,该投标人资格评审审查不通过。 |
投标人投标不良行为记录表
项目名称:03省道萧山义桥至楼塔段改建工程智能交通配套项目(重新招标)(第一合同段)
开评标时间:2022年10月12日
招标人名称:杭州萧山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 |||
投标行为 | 具体行为表现 | 标段及投标人名称 | 备注 |
是否积极配合招标人要求 | 同一次招标中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标段多次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 无 | |
无故不参加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 | 无 | 因故不参加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同一投标人同时递交了2份及以上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 | 无 | ||
不按时反馈补遗书确认函 | 无 | ||
无故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 无 | 因故不签字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招标人认定的其它情况 | 无 | ||
是否无故放弃投标 | 无 | 因故放弃投标的,应有书面情况说明 | |
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的 | 无 | ||
其他情况 | 虚假举报投诉、经查不实的 | 无 | |
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签订的 | 无 | ||
招标人认定的其他情况 | 无 | ||
经投诉举报等被查实投标文件中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或存在串通投标等不良行为 | 无 | ||
注:1、备注栏主要填写投标人有以上行为时的理由,需提供书面的佐证材料。
2、招标人应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七十条的要求,对有关投标不良行为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投标不良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事项。招标人应当及时做好投标不良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报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正文内容]>end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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