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2年2-4季度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温州市财政局]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鹿城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9月2日 |
一、项目编号:WZDZCG-2022045Y
二、项目名称:2022年2-4季度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国旅旅游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锦源路1号商贸楼2楼
被投诉人:温州德臻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902室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1 | 浙江浪漫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 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619号温建商务大厦901室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温州市市府路496号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国旅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4季度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编号:WZDZCG-2022045Y)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回复不满,投诉材料经补正后,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温州国旅旅游有限公司诉称:评审“专家1”评分凭借个人喜好,随意给出不符合普遍认知或有悖于常理的得分,违反公平、公开、公正“三公”原则。质疑该专家:1、未能客观、公正、严肃开展评标工作,凭主观随意打分,随意给出不符合普遍认知的得分,属于不负责任的表现;2、专业能力问题,如对评分标准理解失误,造成评判严重偏差。3、专家滥用职权,干扰评标公平、公正性。事实依据:参与投标的5家供应商均为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尤其温州四家五星级旅行社中,温州国旅为多年来本市旅行社行业实力强大的龙头企业,无论在企业资质、产品标准都是高于本次招标要求的。以标项1为例,在《技术商务资信评分明细》中,专家1对温州国旅给出67.5分超低分,而最高得分的浙江浪漫则给出92分最高分,分差达到24.5分。但其他4名专家对温州国旅给出81、86.3、77.4、76分值,是各供应商中的最高分或第二高分。而专家1给出最高分的浙江浪漫,其他4名专家仅给出75.5、82.3、73.7、74.7分,是各供应商中的最低分值!而且其他4位专家对各供应商的得分差距较小。但专家1以24.5的分差,直接人为拉升了浙江浪漫并获得第一名中标。(标项二存在同样情形)。其次,在评分的项目内容明细中,如投标人的管理制度、市场评价、服务成熟度;项目负责人、项目人员等情况进行评分,温州国旅或其他几家都明显低于浙江浪漫,这不符合行业中各家企业资信以及产品设计能力的实际情况。采购代理机构未进行任何调查,投诉人的质疑请求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等;《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与投诉相关的投诉请求:1、对本项目“专家1”的评分详情进行严格审查。代理公司项目负责人或评审组长对各参评专家对打分情况进行复核。2、“专家1”的评分结果予以作废及本项目作废标处理。3、对“专家1”存在的主观故意偏差或其他能力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4、请求严格审查评审专家的道德水平和专业能力,以维护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本项目于2022年6月16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公布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打分情况,以及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情况及分项评分明细。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1”:1、未能客观、公正、严肃开展评标工作,凭主观随意打分,随意给出不符合普遍认知的得分,属于不负责任的表现;2、专业能力问题,如对评分标准理解失误,造成评判严重偏差。3、专家滥用职权,干扰评标公平、公正性,并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明材料或者明确的线索指向。经审查,评标委员会对主观分“投标人的管理制度、市场评价、服务成熟度”、“投标人投入本项目负责人资格、从业经验、调度能力、荣誉等”、主客观结合分“投入本项目导游人员情况、其他工作人员情况”的评审打分均在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分值范围内。投诉处理阶段,我们询问了“评审专家1”,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其余4名专家进行核对讨论,未发现“评审专家1”对投诉人及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供应商评分,存在偏离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平均分30%以上的情形,也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情形,亦未发现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等其他违法违规的情形存在。因此,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1随意打分、专业能力差、滥用职权”,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4季度职工疗休养服务项目”(编号:WZDZCG-2022045Y)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2年08月3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温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项先生 3、联系电话:0577-88532725
附件信息: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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