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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区太阳镇青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余杭区 发布日期: 2022年7月27日
中标公示正文
临安区太阳镇青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022-07-27
合同甲方: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
合同乙方: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584.1613
合同期限:240日历天
履约时间:2022/7/27 14:20:58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临安区太阳镇青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临安区太阳镇青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外,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肆万壹仟陆佰壹拾叁元(¥:5841613 元)。

4.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汪莉芳 ,项目技术负责人: 姜琪琪 。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240 日历天。

9.本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副本 份,双方各执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盖单位章)承包人: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2年 04月 22日 2022年 04月 22日

第1节 通用合同条款

使用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2014年版)

(略)

第2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

1.1.2.3 承 包 人 :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签约后填入) 。

1.1.2.5 分 包 人 : 无(签约后填入) 。

1.1.2.6 监理人:。

1.1.2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划分表中确定的具有独立发挥作用或独立施工条件的永久建筑物。

1.1.3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1.1.4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4.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 、暂估计的合同总金额。

1.1.4.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合同价格形式:本项目采用 单价 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①投标时漏项、少计的工程内容(不包括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身的漏项、少计内容);②合同执行期内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的风险因素,施工临时停电、停水造成的连续24小时以内的停工;③合同执行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④合同执行期内可能发生且按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费用,包括市政、市容、卫生、环保、治安等费用;⑤组织措施项目费实行投标价包干,不因工程变更而调整;

⑥工程实施过程中属于招标文件和本合同约定需要投标报价和合同包干风险范围内应考虑的费用,但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的除外;⑦工程量计算规则未描述到,但又是完成分项工程必须有的工作内容,均应包括在报价内;⑧施工场地的围护、运输保洁费,由于停电、停水造成的增加费用,附近居民因施工不便应增加的设施或便道等增加的各类费用。

以上风险范围内包括的内容如经发包人现场签证认可的,在工程结算时可认定为该签证有效。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发包人的修改要求而引起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调整或数量调整,其工程数量按实调整。

2)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6条规定。

3) 对承包人超出施工设计图纸(含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算。

4) 承包人应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进行报价的,并对工程量清单(包括项目、项目特征描述、数量)和施工图不一致处进行了答疑,若在今后(施工中)出现类似问题以发包人解释为准。

5) 为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承包人的报价不得出现不平衡报价。若在评标时未予发现,而在中标后或施工中发现的,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并按有利于发包人利益原则处理。

处理原则:针对项目合同清单范围内,各项单价按照承包人商务投标报价结算;合同清单范围外,各项单价以《杭州市临安区供水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中所对应的财审单价并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同比例下浮结算。

6)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按通用条款执行。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及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影响合同价款时,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协商执行。

8) 以上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符合合同变更条款。

1.1.5 其他

1.1.6.2 完工验收:指《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中的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招投标文件澄清问题、澄清问题的复函、补充通知等相关资料。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技术标准和要求

(8) 图纸。

(9)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1.3 联络

1.3.1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招标人指定地点。

2 发包人义务

2.1提供施工场地

2.1.1发包人提供的用地范围为: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现场条件,使用场地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2.1.2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

2.2其他义务

(根据发包人合同管理的要求补充)

(1)……

(2)……

3 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利范围(填写监理人须经发包人的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利,以下示例供参考):

(1)按本章第4.3条规定,批准工程分包。

(2)按本章第11.3款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3)按本章第15.6款规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4)……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其他义务

(1) 协助发包人承担有关政策处理事宜;

(2) 按时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交开竣(完)工报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质量自检记录、交工验收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资料。

(3) 负责放样、测量。每次测量成果均应有复核记录,并及时将测量成果记录书面送交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应对测量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4) 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管理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其开展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真实的原始记录、检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及各种报表。

(5) 承包人必须开展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管理,密切配合工程师全面质量管理、环境管理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工作的进行。

(6)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发包人有权限令其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7) 承包人应执行发包人对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8) 参加发包人召开的与本工程相关的会议,并作好会前有关资料的准备。在保修期内要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属保修责任范围的事项应及时按质检标准修好。

(9) 无偿配合发包人做好管道、阀门、水表等地理信息测绘工作。

(10) 无偿做好水表户主的信息登记工作以及配合发包人做好水表普查工作。

4.2分包

4.2.1允许承包人分包的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如下:

(1)工程项目: / 。

(2)工作内容: / 。

(3)分包金额限额: / 。

4.2.2分包人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立: ............

4.3承包项目负责人

本章4.3.1款补充: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做好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或手工考勤系统信息的录入,项目班组人员实行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或手工考勤系统考勤,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负责对项目班组员的考勤情况进行核对,并对不满足投标承诺到位天数的项目班组人员有权进行相应扣款。项目班组人员每月驻工地的天数不少于22天且每天两次考勤,两次考勤时间为8:00—17:00之间,且两次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小时,每少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 元,但扣款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10万元/人。 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在工地工作天数按考勤系统或监理人实际考勤记录为准。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连续 2 个月及以上每月驻工地的天数少于 15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注:人员考勤参照临水【2019】30号文件执行。

4.4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若承包人擅自更换的,除每人次需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外,发包人有权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 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30%。在合同工程未通过完工验收或合同解除前, 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并且提供该人员在本公司的三个月以上社保证明并支付每人次 0.5 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承包人的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等人员擅自调换每一次需支付违约金 1 万元;确需更换的,应征得发包人、备案主管部门同意,每人次需支付 0.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业绩条件,并且提供该人员在本公司的三个月以上社保证明。项目班组人员变更不得超过三分之一,违约金在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施工中遇到文物或古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地下障碍 物和污染物、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4.6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一)项目管理:

A、质量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的,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

B、施工组织设计不完善、专项施工方案未批先建、、实施措施不具体、资料不齐全的, 处以2000元/项的罚款。

C、政府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书面通报批评的、检查评比中被评为较差工地的,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D、未对新进施工人员进行教育培训而直接上岗的,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

E、各施工队伍间若出现打架现象,发包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每次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要求更换施工队伍。

F、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暂扣工程款(进度款),代付清工资,并扣罚履约保证金的20%。

G、经上级主管部门、报刊、媒体通报批评,处以10000元/次的罚款。

二)施工质量:

A、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已确认的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方案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并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及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质量目标。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检查发现质量问题,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承包人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在书面整改通知或口头整改通知的时间内未整改的,每延迟整改一天罚款5000元/项/天;未执行监理报验程序而进行下道工序的罚款5000元/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偷工减料现象、使用不合格或以次充好的材料罚款5000元/ 次;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发现的明显质量问题,罚款5000元/项;连续发现或屡教不改的予以加倍重罚。以上罚金从当月应付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

B、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对相关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的,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C、进场材料、设备未告知监理人员见证的,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D、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变更施工方案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E、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天气原因等造成工地现场文明施工或工程质量遭到损坏的,经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管理人员要求后未及时做出有效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按2000元/项/次进行处 罚。

(三)安全文明施工:

A、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不完善,安保体系不完善,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配备到位,安全台帐资料不齐备或要求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00元/项的罚款,对发包人、监理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的安全方面的整改单,未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间落实整改的,处以9000元/项/次的罚款。

B、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处以5000元/项/次的罚款,拒不整改的处以10000元/项/次的罚款。

C、安全管理人员无故缺席集中安全活动的(如例会、安全检查等)处以5000元/次/人的罚款。

D、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包括发包人组织的检查)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不合格,每出现一次不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罚款5000元,如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发包人将视情况予以加倍处罚。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合格。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员,发现现场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施工的,处以300元/人/次的罚款。

E、因施工人员违规操作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经济处罚。 F、发生安全事故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

G、分包单位必须配合总承包单位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保护已完工程及设备。

四)施工进度:

A、承包方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要求,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上报监理并经审核确定后才可施工。承包方应根据计划时间节点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人员、设备、材料等。

B、承包人项目班子主要管理人员因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不配合现场发包人和监理人员对进度要求的,按10000元/人/次进行处罚,并有权要求撤换人员,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C、若承包人连续两个月未达到上报月进度计划,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设备、班组等措施进行赶工,若承包人拒不执行或无能力执行,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五)本工程不得转包,否则,一经发现,即被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扣罚合同造价10%的违约金。

六)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合同情形,经发包人查实后有权终止合同, 并追究其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上述违约金在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以上违约责任累计处罚不超过合同价 2% 。

八)若因发包人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开展,双方约定终止合同。赔偿金额由双方进行协商,但不得超过合同总价0.5%。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表(参考格式)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规格

数量

单位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工程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数量

单位

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

计划交货日期

备注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见下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

序号

施工设备名称

型号及规格

设备状况

数量

移交地点

计划移交日期

备注

注:设备状况栏填写该设备的新旧程度、购进时间、已使用小时数和最近一次大修时间。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发包人无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提供。

7 交通运输

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

1、承包人自行协调场外道路及设施;

2、承包方负责场内过境车辆的协调和分流工作;

3、本条1~2款相关费用计入临时工程费,不再另行计费。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

(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前 5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 施工控制网资料承包人应在开工后5天内提供给监理人审批。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发包人不提供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负责收集。

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 ,其中 / 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9.3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 承包方应文明施工 。

10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合同总价的 2%,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前以县级(区、市)及以上的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1) 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履约保证金中,原则上工程质量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5%,工期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30%,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20%,项目班子到岗率履约担保占履约担保总额的10%,工程资料保证金占履约担保总额的5%。

2) 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完)工验收通过、工程和工程资料移交后1周内,发包人扣除应扣罚的违约金后,退还剩余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3) 有下列违约情形的,相应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发包人不予退还,并可在当期工程款(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A、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执行过程中解除合同,工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B、竣(完)工验收,未能一次性验收合格,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C、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质量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D、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罚,工期履约保证金若不足以抵扣工期违约金的,在工程价款中相应扣足;

E、在施工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文明、环境保护施工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F、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能及时填写、整理、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了虚假资料,一经发现,工程资料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1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50 mm 的雨日超过 2 天。

(2)风速大于 14 m/s 的 7级以上台风灾害。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3天。

(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3天。

(5)造成工程损失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1.2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逾期完工违约金表

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

1

2

3

注:实际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或异常恶劣的气候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除外), 逾期竣(完)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通过委托人内部组织的验收(初验)时间为准,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5000元/天。

(3)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 5 %。

11.3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奖金约定:/。

12 暂停施工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 。

13 工程质量

13.1质量评定

13.1.1工程质量等级标准为 合格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14 试验和检验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并保证质量和进度。

14.1.2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砼试块、砂浆试块、钢筋、水泥、砂石料等第三方检测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

(1) 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临安区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临政函[2018]11号),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如追加额外工作,取消合同中部分工程量,改变质量标准,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等。

(2)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需要进行工程变更,承包人必须及时按照招标人的相关要求进行 工程变更。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3)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重新 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招标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4)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招标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6) 发包人有可能根据工程需要修改施工图纸或发出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工程量 不论增减多少,承包人均应服从,对因变更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其结算口径按本合同条款执行。对变更单项材料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招标人有权通过招标确定材料价格及供货单位。

(7) 工程量调整方法如下: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工程量清单对应计算规则执行;2.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变更,调整方法见“10.4.1变更估价原则”。

(8) 工程量按经监理和发包人签证后的实测量联系单、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单按实结算。15.2变更估价

15.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A、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的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的,按照相同项目综合单价确定。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综合单价的,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套用浙江省2018定额及现行相应专业定额,材料价格有投标价的执行投标价,无投标价、但信息价(正刊)有公布的材料,执行合同工期内各月的信息价(正刊)的算术平均值并结合投标总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等因素(投标总价和招标控制价均不含暂列 金、暂估价),签证确定。无投标价且信息价(正刊)没有公布的材料,发包人应在充分市场询价的基础上,参照同期同类材料市场价格水平、投标总价相对于招标控制价的下浮率等因素,按规定程序签证确定。

(4) 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不一致的,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且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的15%及以上的。或合价金额占合同金额不到2%但其工程量增减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的25% 及以上的,其综合单价允许调整。竣工结算阶段如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异常,其综合单价允许调整,参照第(3)条原则执行。

(5) 当投标人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中同项目综合单价相比较偏差在±30%以上的,可认定报价异常。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如发现综合单价异常,则工程量增、减在本项工程量15%以内的,均按原综合单价执行;综合单价异常清单子目、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工程量15%以上部分工程量按第(3)条原则执行。

(6) 其他:A.施工组织措施费用、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技术措施费用按中标价包干,不因工程变更而调整。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工程数量增减、非承包人提出的工 程变更、施工技术方案调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数量变化的,技术措施费用按上述调价原则调整。如有甩项工程,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实际投入情况对未实施的技术措施费按上述方法予以扣除。

B. 承包人一旦选定品牌后,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产品品质无法达到设计要求、产品生产能力无法跟进等理由要求换品牌;当出现不得不更换产品品牌时,该品牌应在招标文件选 定的品牌、规格范围内,且发包人需对其进行确认,单价不应突破原材料投标报价。

C. 若有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点、古树名木等的保护的,招标时已明确的,其相 关费用计入报价,包干使用。实施过程中新发现的,其保护费用按(1) -(4)口径计算。

注:上述价格的调整若在评标时已修正的按修正价结算。

15.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提交之日起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由发包人确定。

15.4 暂估价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签约后填入);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签约后填入)。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 / 。

15.5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6 价格调整

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风险幅度大于5%;

材料价格在施工期遇异常波动,调整条件及方式参照杭州市建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市场要素价格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杭建市发〔2018〕579 号)文件执行,约定市场要素价格调整方式及价差计算方法。

(一)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采用竣(完)工后一次性结算调价

工程竣(完)工后,根据合同工期内各期材料信息价格相对于编制期信息价的变动幅度以及材料的风险承担幅度进行计量和结算。合同工期内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风险幅度以外材料价差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上涨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正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②当单种规格材料价格下跌超过约定的风险幅度时,材料差价(负值)=〔合同工期内各月份信息价算术平均值-编制期信息价×(1-风险幅度)〕×单种规格材料用量。

(注: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用量”,是指可调规格材料原合同用量与联系单变更用量之和,材料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编制期信息价”,是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28日历天所在月份造价信息正刊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所在月份信息价如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信息价格调整的,则该月信息价格按所发布信息价执行天数加权平均。)

注1:上述公式中的“单种规格材料”是指根据浙江省、杭州市信息价正刊发布的有单独序号或代码的原材料、构配件、半产品、辅助材料和零件,其中砼管桩、预制构件等成 品、半成品不予拆分,园钢、螺纹钢采用综合价。本合同约定可调计算的材料包括:钢材、碎石、沙、水泥、混凝土、沥青砼等) 。

17 计量与支付

17.1 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总价的10%(含安全文明措施费预付款以及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该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划入专用账户))。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签订后15天内必须进场施工,投标人项目班子到位后15天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资性工程预付款扣回按《临安区水利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水〔2017〕231号文件)执行。 其余预付款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同比例扣回。

预付款担保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17.2 工程进度付款

17.2.1、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应提供合同总金额2%的履约担保(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工程担保机构担保形式,由投标人自主选择。)。待完工验收达到中标承诺的质量要求后一周内无息退还。签订合同后,如承包人不按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履约,则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按工程进度支付,承包方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经发包方代表确认并经审批通过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完成50%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30%,工程进度完成80%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签约合同价的85%(农民工工资部分足额单独汇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审计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后支付至审计价的98.5%,余款1.5%为质保金,缺陷责任期满后15 天内付清(无息)。以上款项均不计息,付款前需提供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关于工资性工程付款周期的额外约定:

工资性工程付款参照《临安区水利建设工程人工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临水〔2017〕231号文件)规定执行及《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浙建〔2020〕7号文件)规定执行,确保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不少于本项目合同价的15%。

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已拨付的工资性工程款,待承包人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剩余工程进度款。

乙方需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如若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上访事件,经调查事实存在 的,甲方有权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严格落实民工工资支付和“无欠薪”专项治理工作各项要求,实行“实名制登记、民工工资账户分设、银行代发工资、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按月足额支付、民工维权告示牌”等 ,确保劳动者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2) 根据工程实际完成进度,承包人于每个月的25日前提交三份本月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公司审核,发包人审定,承包人签字确认后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如不按期提交,视为承包方将本期完成工程量计入下期工程款,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变更联系单,发包人有权暂扣进度款并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发生的责任全部由承包方承担。

3) 水电计量装总表和分表,总分表间差额和电的损耗由场地内各施工单位按实际用量比例分摊,由发包人代缴水电费,在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按实际用量和实际价格全额扣除;

4) 工程变更部分价款于结算审计完成且经发包人确认后统一支付,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除外,如政府有新的结算管理办法出台可按新办法执行。

5) 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税收的有关规定,临安区税务部门要求在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时,必须开具规范发票。发包人付至结算价 98.5%时承包人须提供结算价 100%的发票 。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量保证金额度及质量保证金总额见本章第17.3.3(1)目。

17.5竣工(完工)结算

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5 份。

17.6最终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5 份。

17.7竣(完)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完)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财务决算所需的一切资料 。

18 工程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包括: 竣(完)工验收。验收条件为:相应工程完工(合同范围) ,验收程序为:按《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本工程由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其余由发包人主持。18.3单位工程验收

18.3.1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 、 / 。

18.5阶段验收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 、 / 。

18.6专项验收

18.6.1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 、 / 、 / 。

18.7竣(完)工验收

18.7.1本工程 (需要、不需要)竣(完)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施工期运行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 / 、 / 。

18.9试运行

18.9.1 试 运 行 的 组 织: / ; 费 用 承 担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 1 年。

20 保险

20.1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人:由承包人投保,费用列入投标文件;发包人凭保单支付保费; 投保内容:本合同工程在建安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一切损失等;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投保内容自行考虑报价,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

20.2第三者责任险

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金额和保险费率由 承包人 自行报价确定(必须填报),列《工程量清单》的其它费用。

20.3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4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4.1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 7 天内提交 ;

保险条件: 。

20.4.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由于本工程一切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其费用均列入报价, 故发包人不承担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

21 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 杭州市临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1.1友好解决

补充:1)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第三方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1.2争议评审

补充: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可请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附件二: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履约担保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月日 递 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预付款担保格式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与 ( 发包人名称, 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预付款已完成扣清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 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工程廉政责任书(格式)

(本格式为工程廉政责任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工程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完成,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临安区太阳镇青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的发包人 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与承包人 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 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监督制度和处罚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责任书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 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到乙方报销任 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申方不得有意刁难,拖延承包商工程款,不得违反规定批拨工程建设费用等。

(三)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 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 作以及尚国出境、旅游等。

(五)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 劳务等经济活动。

(六)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问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 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下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礼券、有价证券、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叫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违反规定,批拨、追加工程建设费用等。

(四)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五)乙方不得为节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室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 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 组织处理或停止承接业务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责任书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纪检监察机关对本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提出属于本 责任书规定范围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本责任书有效期同币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本责任书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 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乙方: 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签字)

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1030号

电话: 13675827861

2022年 04月 21日 2022年 04月 21 日

附件五:安全生产协议书(格式)

(本格式为安全生产协议书标准格式,投标人不需填写)

安全生产协议书

为在 临安区太阳镇青石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的发包人 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五)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利安全隐患。 第二条 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安全生产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二)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 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五)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惟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侍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六)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七)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八)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九)所有施工申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十)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日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大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产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视事故轻重扣除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八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生失效。

甲方: 杭州市临安区太阳镇人民政府(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2年 04月 21日

乙方: 浙江钰湖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2年04月 21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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