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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江干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中标公示正文
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 2021-12-30
合同甲方:杭州余杭乔司国际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合同乙方: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价款:6026.87
合同期限:460
履约时间:2021/12/30 10:31:17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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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市政工程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余杭乔司国际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

2.工程地点: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余发改临新(2021)33号。

4.资金来源:单位自筹100% 。

5.工程内容:道路、管线、照明、交通设施、绿化及附属配套设施工程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图纸施工范围线以内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 年 月 日(以实际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 年 月 日(以实际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4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陆仟零贰拾陆万捌仟柒佰肆拾元(¥60268740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王忠伟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临平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311000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的通用条款(本处略)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政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市政甲级;

联系电话:0571-89161109;

电子信箱:1515568621@qq.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顺风路535号32幢。

1.1.2.5 设计人:

名 称: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联系电话:18268130158;

电子信箱:815683735@qq.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207号中豪五福天地B-1座7-9楼。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场地。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根据设计图纸确定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定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浙江省及杭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按通用条款约定;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各分部分项和工序等质量所采用的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套用顺序为国标、市政工程和城市道路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及行业相关标准、公路与桥涵工程相关规范和标准(若有公路标准路段)。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由承包人负责提供上述规范各一套置于业主现场办公室供业主查阅。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质监部门认定的相关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①施工组织设计;

②其他:1、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承包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业主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2、补遗、答疑纪要;3、施工图审查报告;4、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其附件,以及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5.工程预算书(标底)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进场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现有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肆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总进度计划、投标文件等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肆 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 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不得将有关资料透露给第三方。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项目所在地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业主派驻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或代建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考虑 。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方 承担。

本工程的超大件:/

本工程的超重件:/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双方另行确定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双方另行确定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双方另行确定。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按专用条款10.4.1条执行。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 。

2. 发包人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所需配备发包人代表,同时配备1-2名相关人员到岗履职。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张帆   ;

身份证号:/  ;

职 务:/  ;

联系电话: 15906619087  ;

电子信箱: /   ;

通信地址:临平区南大街326号。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人的全权负责人,行使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中赋予的权限和工作,代表发包人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关系,按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本工程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施工合同签订后。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以现场条件为准

(1)开工前7天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遇有下列情况,发包人所提供的施工场地足以保证承包人分段作业或单项作业的,视为具备施工条件:①个别征地拆迁地段拆迁受阻,且该未拆迁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②个别地段因发包人意志以外的自然原因尚不具备施工条件,但可在20个工作日内排除该原因,且该地段不影响已拆迁地段施工的。

(2)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水电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通信问题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

(3)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施工场地由发包人在开工前10天提供;公共道路已开通,公共道路至施工现场的临时通道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发包人可给予协助。

(4)由承包人自行勘察,若需更具体详细资料由发包人积极配合提供。(提供的地下管线资料仅供参考)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10个工作日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至现场交验,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监督和协助承包人对周边使用物的保护。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办理相关的施工手续(施工开挖许可证等),并在每周例会上及时通报与本项目相关的征地拆迁进展情况(如有);

②、及时通报发包人关于本项目管理的人员分工及人员变动情况;

③、按质监计划要求和发包人约定的验收计划及时组织质监部门、参建各方对重点部位、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④、协助解决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及时答复或解决承包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

⑤、协调其它配套专业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陆份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城建备案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陆套;竣工内业资料陆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全部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

3)施工临时便道、便桥、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措施费中。

4)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A、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制定月度工程进度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于每月20日前报送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要求包括每月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比,并分析原因,下月计划及存在问题,发包人、监理单位派驻的工程师要求报送的其他计划、报表,如不按时报送,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B、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工程实际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护、围栏和安全保卫工作。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C、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与外围道路施工车辆进出口道口进行水泥硬化,并配置冲洗设施,出去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不得影响外围道路清洁,须配备固定人员清扫外围道路施工车辆抛撒物,符合标化工地要求,保持清洁,其余按杭州市或区级有关文件执行。

D、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前,已完工程成品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发包人有分段提前使用要求,承包人应配合服从发包人的安排,因使用造成损坏和维护费用相互协商处理。

E、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及发包人所能提供的信息和资料自行调查、了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项目和数量,由承包人负责保护,费用协商解决;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导致损坏,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若招标时有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按招标文件规定)。

F、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①承包人必须按杭州市及区级有关文明工地管理规定执行。

②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将按要求对工地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施工文明工地考核,需达到合格标准。

③检查达不到评分标准要求,承包人又未按监理工程师的通知整改,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按现行预算定额价委托第三方完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G、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应对设计图纸中的道路、支路、各种管线的位置、标高、接口与现状道路、管线进行复核、测量,发现设计与现状不符,应在施工前书面提出,报监理(抄报发包人)协调、修改。若承包人对设计图纸不进行校核,擅自施工,造成返工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②防汛、防涝、抗台、抗旱等工作: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切实执行。如因未按应急预案、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施工或未按发包人的指令进行此项工作,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的0.15%-0.3%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或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对施工现场及其周边地区的污染,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规定制定保护方案并予以实施。承包人应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此引起的索赔、诉讼或其他费用。

④、承包人的施工组织中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安全问题、施工干扰问题、确定社会交通组织方案等,制定详细的保证措施并在施工中予以实施。

⑤、专项施工方案,承包人必须提前一周提供专门的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⑥、承包人负责各配套专业工程进度计划协调,合理安排进退场时间;负责为各专业工程施工提供方便;负责为各个专业工程的施工提供线位、高程的控制点;负责综合管线线位、井位高程轴线的复核。

⑦、承包人(法人)必须对拟派驻本项目履行合同的管理班子主要成员进行书面授权,并将书面授权书报监理审批后送发包人备案。

⑧、跟踪本项目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施工中与当地村民发生矛盾,及时反馈与征地拆迁相关信息。

⑨承包人在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好周边已有各项基础设施,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而损坏,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王忠伟;

身份证号:41302219760405353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市政公用工程壹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00762427;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豫141101108912(00);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豫建安B(2019)0021151;

联系电话:17788170906;

电子信箱:717946209@qq.com;

通信地址: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照投标文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 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详见双方约定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1)承包人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继任项目经理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注册执业资格要求,若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十万元的违约金,并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

(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十万元的违约金并更换符合要求的人员。

3.2.4 如中标项目经理管理不称职,发包方可要求其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五万元的违约金,并按要求更换项目经理,如仍不更换,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2天内 。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后变更。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三万元的违约金并按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并有权解除合同并责令承包人退场,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招标人、代建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方可离开 。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三万元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违法分包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在提交中标价2%的履约保证金后(如中标价低于风险控制价的,除缴纳中标价2%以外,另增加风险控制价与中标价的差价作为履约保证金),发包人支付10%工程预付款。(若采用银行保函则1、保函期限为工期加6个月,2、若保函期满工程还未竣工,则承包方应无条件重新提供保函)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履约保证金的退回:在竣工验收通过、完成竣工备案(如项目无法备案的,则备案条件不采用),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完成后一次性退回(扣除已发生费用)。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见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李凤元;

职 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3004532;

联系电话:18205810028;

电子信箱:1308615161@qq.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顺风路535号32幢;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质量、造价、安全、工期的控制和管理,合同、信息管理和现场组织管理,协调各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施工单位对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文明施工。

(2)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所有涉及工程造价、工期的签证、设计变更;2)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等重大问题的决策,详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区质量监督站质监计划、相关验收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的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代建人、监理和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员伤害,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和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承包人也应对其负责;

(3)因承包人的安全措施不力,受到主管部门的处罚,如责令停工、通报批评、罚款等,发包方有权按临平新城管委会相关文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3)其他:施工现场按浙江省安全、文明工地的标准和要求,并符合区级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 由承包人承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按以下第(1)种方式约定:

(1)发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以下第(①)种方式约定 :

①视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②其他: 。

(2)其他: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设计交底后七天内向发包人及工程师提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总体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和网络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文件后七天内给予审核批复。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期限的约定:每周必须报周进度计划(每周星期五中午前经监理审核后上报业主),每月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并经监理审核后20日前上报业主,确保各阶段目标的实现。

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其它要求: ①、承包人的进度计划必须服从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安排,并根据发包人需要做出进一步深度计划;

②、配合发包人做好本项目的进度信息管理。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

②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执行通用条款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 ;

(2)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 ;

(3)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材料与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对影响工程质量关键性的材料,必须事先征求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签订采购合同及进场使用。发包人和监理有权对承包人采购的产品委托第三方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对于工程中所需用的影响到装饰效果的材料,需提前一个月打样供发包人及设计单位进行确定,否则由此影响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必须按投标文件确定的一种品牌进行采购。

(4)对于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品牌的材料及设备,承包人在使用前均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由承包人承担。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相关规定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相关规定执行 。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试验、检测单位资质条件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

试验、检测单位选择约定:由发包方委托 ;

试验、检测费用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工程变更按区相关管理部门的文件执行,工程量变更须监督部门、业主、监理共同确认,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单次变更金额大于50万元的,经审核后可预支付变更增加价款部分的50%。

2、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设计方共同确认的工程施工图纸和相关材料进行变更调整,承包方应无条件执行。

3、根据余发改【2020】90号文件,承包人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后方能组织工程变更实施;若承包人未收到工程变更方案审批(审查结果)文件已先行实施的,该部分工程变更为无效变更,变更增加的费用在结算审核时不予计取。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定。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其单价的确定,按以下约定:可套用(包括套用换算)2018版浙江省现行预算定额并按照财政审核后的标底与中标价的优惠比例,实行同比例优惠;对不能套用(包括套用换算)的,则由中标人与招标人双方共同编制补充定额,由审计核准确定。

(4)工程量清单错误和(或)设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以下情况的,其单价允许调整:

凡工程量减少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不变;凡合价金额(招标清单内)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招标清单内)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综合单价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按2018版浙江省现行预算定额计算,材料价格参照投标当月的信息价,进行重新组价,并按照审定标底价与中标价的优惠比例实行同比例优惠。

(5)其它:针对不平衡报价的处理办法根据区财政局发布的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简报2017年第1期(总第1期)执行,如实施过程中区财政有关于不平衡报价新的处理规则的则按新办法执行 。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是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工程变更而暂列的金额,包括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清单有误引起的工程数量增加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引起新的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增加等需要增加的金额,招标人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审定后,按照审定造价支付部分暂列金。暂列金是招标人自行确定设立的,承包商无权使用此笔费用。此费用按实际发生经招标人签证后确定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不使用。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有异常波动情况,其材料价格结算参照余建〔2019〕186号执行。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采用政策性文件进行价格调整。

政府投资工程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以下第(一)种方式约定执行:

(一)按余建〔2019〕186号文执行 ;

(二)其他: 。

其中:

1、风险范围及幅度的约定:

(1)人工费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格的风险幅度(5%)

2、材料价款动态调整结算方式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约定:

(1)按时间进度分段结算: 。

(2)按工程形象部位(目标)分段结算: 。

(3)竣工后一次性结算:调整材料品种是指由造价管理部门在施工期间所在月份颁布的当期余杭区信息价(正刊),如余杭区没有相应材料价,则参照同期杭州市信息价(正刊),信息价(副刊)不作为材料价格调整依据,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以招标文件及现场封样为准)及无信息价材料均不在调整范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1)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料、机在投标编制期或预算书编制期与合同实施期间所发生的市场价格波动。

(2)其他: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11.1第3种方式的约定计算 。

(2)其他: 。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承包人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10%的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7个工作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充规定执行。

(2)不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应按省、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各专业工程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0日前提供经监理审核的本月完成工程量报表,送发包方工程师确认;工程完工后30天内提供本工程已完工程量总报表,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三天内审核完毕,送发包方工程师确认。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每月根据监理及业主审核完成工程量金额的70%支付进度款(不含预付款)。

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日进度款报告后3天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10天内予以审核,确认进度款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资料完整报送相关审核部门后,付至工程结算价的85%(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5%,含预付款);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8.5%,余款作为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30日内无息支付(返还方式按照质量保修书规定)。

4、工程变更必须按相关文件报批,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经备案后可预支付变更增加价款部分的50%(原则上为单次变更增加金额大于50万的联系单)。

5、暂列金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方提供的格式要求填写申报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月提交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竣工结算其它约定:、承包人应于竣工验收通过30天内免费提交4套按城建档案管理规定装订完善的竣工图及竣工资料。承包人另需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纸肆套及两份光盘,竣工图纸内容需符合实际施工情况,如有因竣工图纸与实际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引起发包人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30天内,承包人应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修复场内的交通道路,撤离所有施工人员,该项作为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必要条件之一。

ƒ、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承包人拒绝按发包人提出的要求整改,发包人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④、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严禁高估冒算的原则,编制工程结算书。按区级相关文件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肆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后主体24个月,交安、智能交通及绿化部分为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1.5%的工程结算审定价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无息一次性付清(扣除违约处罚金)。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见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非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目标未能达到视为工期违约;承包人未能按投标承诺投入足够设备、材料、劳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违约,工期不得顺延,同时发包人将按每拖延一天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合同价500万以下按500元每天)的违约金,总金额不超过2%。

(2)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要求或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隐患的,承包人无条件返修至工程合格或消除隐患,承包人无能力或不及时返修、消除隐患的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全额承担。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1)承包人自合同签定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必须进场开工,若因承包人原因逾期不开工,则处以每超过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合同价500万元以下,按500元每天)的违约金。

(2)偷工减料和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经发包人确认,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每项次3000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承包人负责整改和返工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进度、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书,承包人未及时整改的,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做出处罚,每份通知单处以罚金3000元。

(4)承包人拒不执行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通知的,发包人有权拒付或延付进度款,由此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5)逾期不能竣工验收、不能提交竣工资料或不能办理完竣工决算的,每拖延一天,处合同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承包人选派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主要成员,不得随意进行人员变更,若要变更,变更人员必须是同等或更高资历的并且承包人需经发包人同意:根据临平新城人员考勤办法及投标文件对项目班子成员进行考勤,若考勤率低于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发包人按1000元/(人﹒天)扣除承包人相应费用。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发包人有权提出更换,直至终止合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承担相关费用。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及约定:参通用条款执行 。

以下因素属于不可抗力:

(1)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内容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2)虽未发文,但区政府以上领导在媒体或公开场合口头指令,涉及工程并足以造成发包人无法履行或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照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保险事宜。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双方协商、调解未能解决争议时,按下列解决方式中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1)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若工程因非承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开工,发包人允许暂时退回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按80%的比例退回),在工程明确可以开工时,承包人提前7天递交全额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不愿递交全额保证金的,发包人将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没收20%的履约保证金。

(2)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工程的安全生产。

(3)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文件中,有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现象,承包人必须根据设计文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测量及综合判断,将存在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在任何时候均有权针对设计文件中的不合理或与实际不吻合的错、漏问题提出更改、调整,为完成全部工程所需进行的任何针对上述问题的更改、调整,承包人必须给予配合不得拒绝。

(4)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途退场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大型设备多次进出场的,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大型机械进退场费用,承包人负责退场期间已完工程的维护、保洁和安全保卫工作,费用协商处理。

(5)承包人在施工中必须做好土石方、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交通组织、破坏道路的恢复,满足和服从交警、城管、环保等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与管理。

(6)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等原因对工程施工所造成的影响。投标人应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电力供应。

(7)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保洁工作由承包人负担。

(8)本工程渣土运输、堆放必须按照区级城管部门及临平新城管委会同期相关文件执行,如在临平新城范围出现因本工程土方乱堆乱倒事件,一经查处,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且承包人无条件将乱堆乱倒土方清运;若工程建设完毕,尚有余土未处理的,相关处理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

(9)各个部位批量施工前必须先做样板段,样板按照监理及建设单位要求量制作,样板内容包括:(1)管道各工序;(2)路基各工序;(3)铺装;(4)砌石挡墙;(5)钢筋绑扎按第一次验收作为样板;(6)其他未提及的分部分项。在样板通过监理及建设单位验收后方可继续批量实施。后续施工程序及质量标准必须达到样板标准及验收标准要求,达不到样板标准及验收标准要求的无条件返工。

(10)弱电管道、雨污水管道、电力管道资料要求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收集整理、单独成册并配合发包人完成专项验收、移交。

(11)双方承诺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最新结算操作规程进行工程结算的报送,并严格遵守文件的相关规定。

(12)承包方应根据区级主管部门及临平新城管委会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如有拖欠现象,发包方有权在下月进度款中扣除所拖欠的农民工资,并直接支付。

(13)所有变更须按余基建【2020】16号及杭临新城管[2020]53号文件执行,否则该工程变更不予认可。

(14)根据杭临平新城管委会最新文件精神,确定本项目列入资金监管,资金监管协议另行签订。(不列入资金监管的项目,本条不执行)

(15)合同管理人员一般应为本单位自有人员,分包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合同管理人员参与整个项目管理,具体要求参照余政办【2021】5号文执行。不满足要求的,则处以1~5万元/人的罚款;

(16)确因离职、疾病等不可抗力必须更换的,合同管理人员累计变更人数不得超过合同管理人员总数的50%,涉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多个合同主要负责人员的,不得全部变更。合同人员每月到岗率不得低于70%,若未按约定执行,则处以1~5万元/人的罚款。具体参照余政办【2021】5号文执行。

(1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对地下管线做好保护工作,如施工过程中出现破坏电力、燃气管道的,发包人有权每次扣罚承包人5万元,承包人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余管线出现破坏情况的,根据破坏程度赔偿。

(18)如发生亡人事故的,每发生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10~50万元的罚款。

(19)本项目执行管委会最新的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凡被建设单位、临平新城管委会或其他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批评的,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3000~30000元的处罚,处罚执行完毕后进行工程款支付,同一问题被二次通报的加倍处罚。

(20)本项目对乙方绿化养护情况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办法按建设单位及临平新城管委会最新的文件执行。

(21)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暂估价一览表

其他: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形式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

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套数

费用(元)

质量

移交时间

责任人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产地

制造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力

备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姓名

职务

职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备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杭州余杭乔司国际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工程全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的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项目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年,其中交安、智能交通、绿化部分为1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及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养护费用在承包人余下工程款项或保证金中直接扣取。且承包人不因支付费用而免除其余的违约责任。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5.为确保修及养护的效率,承包人确认其通讯方式如下:

承包人的联系人:陆坤荣,电话:13606817087 ,送达地址:/ 。

上述内容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发包人,否则应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发包人按上述承包人通讯方式以邮寄方式向承包人送达邮件,被拒收或邮递员无法送达的,均视为邮件已经送达。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承包人的质量保修金为本工程审计结算价的1.5%,保修期内承包人应随时维修工程质量问题,待保修期满后,经验收合格,一次性无息归还(扣除违约处罚金)。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建设,建设业主单位杭州余杭乔司国际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 甲方安全责任

1、在开工前,甲方应向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安全手续。

2、甲方应要求乙方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开始施工前报甲方备案。

  3、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直至清退出场。

  4、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与乙方联系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5、甲方有权对乙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的抽考。

  6、乙方在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7、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事故由甲方承担责任。

  8、发生以下情况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阻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第二条 乙方安全责任

  乙方作为工程项目的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事故承担安全责任。乙方应切实履行以下安全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承包工程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2、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3、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乙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4、施工期间,乙方应设有专职安监人员。

  5、乙方一切施工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6、乙方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乙方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7、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名单(包括临时增补或调换人员)与考试成绩报给甲方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8、开工前,乙方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工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一经开工,就表示乙方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9、乙方应在施工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10、乙方施工过程中需使用电、水源,应事先与甲方取得联系,不得私拉乱接。中断作业或遇故障应立即切断有关开关。

  1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13、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甲方,并积极配合调查。

  14、乙方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还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乙方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15、乙方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乙方事故处理意见提交甲方备案。

第三条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及响应时间:甲乙双方应以工作联系单、传真、电传等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双方在接到对方的书面联系时,应于12小时内予以响应。

  第四条 施工安全保证金

  施工安全保证金为合同价的0.4%,包含于履约保证金,乙方不单独提交。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人身重伤和设备及以上事故,于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有乙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扣除相应数额的安全保证金: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设备重大事故,扣除全部安全保证金;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设备事故,扣除50%安全保证金;

  (3)乙方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按处罚规定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造成对方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对方或第三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2、合同履行中,发现乙方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发现乙方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比照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对甲方职工相类似的违章行为应扣款数额,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对甲方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200元至1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6、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5000元至1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调解解决;若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该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地 址: 地 址:

签订时间:

廉政责任书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杭州余杭乔司国际商贸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外的材料和设备。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本合同作为杭乔路(石塘东路-绕城高速)工程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监督单位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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