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1年舟山市本级救灾物资(水泵等)增补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舟山市财政局]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平阳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8日 |
一、项目编号:ZSJY2021-ZFCG-124
二、项目名称:2021年舟山市本级救灾物资(水泵等)增补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州维内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国道北路29号
被投诉人: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舟山市商务局
地 址:舟山市定海区定沈路586号建设大厦D座11楼1106室、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6号楼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1 | 浙江中邦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斗门街道中兴大道187号B幢5楼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1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温州维内尔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浙江中邦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填报不实虚假资料,属于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事实依据:2021年11月3日《舟山建银工程造价审查中心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舟山市本级救灾物资(水泵等)增补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以下简称《结果公告》)挂网公示。根据公告中附件《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我们发现了中标供应商浙江中邦安全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根据《结果公告》四、主要标的信息:4.雨衣品牌为“麦克友”。根据《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中“第一章《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雨衣”的制造商为“虞城县沙集乡中亿防雨服饰制衣厂”。经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虞城县沙集乡中亿防雨服饰制衣厂”无注册商标“麦克友”。注册商标“麦克友”属于“河南麦克友防雨服饰有限公司”所有,即“麦克友”牌雨衣是河南麦克友防雨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因此我们对该注册商标“麦克友”查询商标使用备案公告,查询结果是注册商标“麦克友”没有使用许可转让或授权。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调查查明:《2021年度舟山市本级救灾物资(水泵等)增补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SJY2021-ZFCG-124)的采购人为市商务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建银公司,采购预算为182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10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分别于10月19日、10月26日、10月27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2日完成电子开评标工作,共有中邦公司、维内尔公司等七家公司参与项目评审。根据评标结果,中标供应商为中邦公司,中标金额为129.2575万元。11月3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四、主要标的信息”表明,中标供应商中邦公司所提供雨衣品牌为麦克友。中邦公司的提交《报价要求响应文件》中明确“雨衣”的制造商为虞城县沙集乡中亿防雨服饰制衣厂(以下简称“中亿制衣厂”)。中邦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中邦公司与中亿制衣厂均为小微企业,本机关经查询“全国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网小微企业名录库”(http://xwqy.gsxt.gov.cn/),查实中邦公司与中亿制衣厂在上述小微企业名录中。根据中亿制衣厂的营业执照信息,该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23日,经营者为陈伟;根据河南麦克友防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该企业成立日期为2018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司浩衡。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sbj.cnipa.gov.cn/)查询显示:麦克友商标由陈伟于2019年6月13日注册成功,注册号为32739043;陈伟于2021年8月20日将麦克友商标转让给麦克友公司。中邦公司提交的关于麦克友公司和中亿制衣厂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载,麦克友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将麦克友商标授权于中亿制衣厂使用,并约定该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经查,麦克友公司未将该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并未由商标局进行公告。《授权书》未载明许可合同未备案将会影响合同效力的约定。本机关认为:麦克友公司与中亿制衣厂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本机关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商标使用授权书》虽未报商标局备案及公告,但并不影响该授权书法律效力,且维内尔公司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善意第三人”,该商标许可行为也未影响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利和该项目采购活动有序开展。因此,本机关认为,中亿制衣厂应为麦克友雨衣的合法制造商,中邦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报价要求响应文件》明确麦克友雨衣的制造商系中亿制衣厂合法合理。同时,中邦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关于中邦公司和中亿制衣厂均为小微企业的声明,本机关予以采信。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维内尔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1年12月27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舟山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孙先生 3、联系电话:2282519
附件信息:
3.9 M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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