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重招)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衢州市财政局]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江干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26日 |
一、项目编号:ZJLYCG2021-021(重招)
二、项目名称: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重招)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燕山路362号
被投诉人: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
地 址:杭州市江干区富春路308号8楼、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创新大厦1号楼18楼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1 | 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市心北路99号411室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一组织的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政府采购(重招)(编号:ZJLYCG2021-02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投诉事项2: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经调查,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重招)(编号ZJLYCG2021-02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21年7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13日,质疑期限: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2日,投诉人于2021年7月20日获取招标文件,2021年7月22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26日收到质疑书,2021年7月26日进行质疑回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潜在供应商质疑符合法定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符合法定期限。2021年7月27日项目开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本次评审委员会一共7人,由评审专家5人和采购人代表2人组成,评审专家经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项目应开展需求调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人已于2021年4月23日进行了项目需求专家论证。1.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次项目预算为2199.761万元,具有金额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其中货物和服务分类有430余项,各小项合计16800余类(项)。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核心设备、重要设备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查看采购文件,需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设备和系统经过统计为36类(项),且均不是标注▲的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所以投诉人主张:采购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排斥性,事实依据不足。要求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中没有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经查看设备参数(17分)的评分标准,是否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未作为评分标准依据。投诉人主张:采购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人所提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废止,相关法条内容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中体现,查看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1事项不成立。2.投诉事项2: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经查,招标文件第183页,评标内容及标准中软件功能演示项目中,关于现场演示的描述为“投标人于开标前,在指定开标现场自行搭建演示系统(可选择以PPT、项目软件原型、软件系统与硬件等形式进行演示)”,明确了演示系统由投标人自行搭建,对演示形式未做指定,投诉人主张的“该项目功能演示包括软件与硬件的联动相关功能,没有硬件就无法演示功能”不成立。软件功能演示项目包含投诉人所提的5G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该招标文件中要求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功能需要提供现场演示存在指向性”事实依据不足。软件功能演示(10分)的评分细则已明确演示内容,评分设置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主张“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次项目演示时间为开标后,供应商为实际应标人,并非潜在投标人,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2事项不成立。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所提到的终端查询机、人脸识别门禁一体机、高清触摸屏、IPS高清触摸屏、专业操控台等尺寸参数要求,采购人是根据场地大小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为市场上的常规尺寸。经查,目前市场上能符合投诉列举的技术参数至少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并且可从市场上自由获得,投诉人主张的“该招标文件按照此类参数要求导致为某家公司(品牌)定制的参数”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请求。
六、处理日期:2021年09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黄女士 3、联系电话:05703027726
附件信息:
75.5 KB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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