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样版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淳安县 | 发布日期: | 2020年4月18日 |
政府采购格式合同样版
合同编号:
第一部分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
签订日期:年月日
年月日,(采购人名称) 以(政府采购方式) 对(同前页项目名称) 项目进行了采购。经评定,(中标供应商名称)为该项目中标供应商。现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采购人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和(中标供应商名称) (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的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货物
1.2.1 货物名称:;
1.2.2 货物数量:(具体内容及数量详见采购需求)货物的供货、安装调试以及不少于5年的免费售后现场技术支持服务等内容;
1.2.3 货物质量: 制作及加工要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1.3 价款
本合同总价为:¥元(大写:元人民币)。
分项价格:
序号 | 分项名称 | 分项价格 |
总价 | ||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 付款方式:。
1.4.2 发票开具方式:。
1.5 货物交付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 交付期限:;
1.5.2 交付地点:;
1.5.3 交付方式: 。
1.6 货物质量控制等要求
(1)乙方批量制作产品前,需提供中标品牌材料(包括多层板、五金材料等)的原产供货证明(需原厂证明,采购方不接受代工生产厂家证明)、原厂供货明细等证明材料。甲方不允许乙方使用中标品牌代工或贴牌生产厂商的所有材料。甲方有权赴中标品牌原厂进行核验真伪及中标品牌材料供货明细,乙方应协同中标品牌材料供应商无条件配合甲方开展真伪核验。
(2)乙方在批量生产过程中,应将生产工厂、生产计划安排等情况上报甲方,甲方有权安排相关人员及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时赴乙方生产现场检查所用材料及生产工艺等情况,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提供相关材料采购及使用证明等原始材料。如发现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规定材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照乙方违约处理。
(3)乙方在产品就位、安装前须提供产品构造示意图、主要原材料小样、产品样本和使用说明书,乙方对所有房间(异形房间)都需要现场测量到位,因异形房间尺寸变化而调整设计、制作、安装等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货物应符合甲方安装、使用等要求;
(4)甲方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跟踪检测,随时、随地对原材料、成品进行抽检,检测标准以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为依据,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中若发现有不合格原材料、成品,甲方有权因此而终止部分直至全部合同,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和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履约验收产生的费用,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甲方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乙方承担。
1.7履约保证金
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向甲方缴纳合同总价5%(合计:)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货物验收合格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保金,质保金在货物验收、检测合格满12个月后,无质量、维护等问题,凭乙方开具的收据,在30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还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甲方有权从上述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8售后服务
1.8.1本合同标的质保期为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个月,在质保期内发生的乙方责任范围内的一切部件更换及设备维修费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8.2 乙方在质保期内的工作应包括对所有合同标的检查和调整等。
1.8.3 无论质保期内还是质保期满后,一旦主要合同标的发生损坏,乙方在接到通知之时起,4小时内赶到现场处理。一般故障8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24小时内解决。
1.9违约责任
1.9.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价格的5 %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迟延交付货物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9.2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违反合同约定的材料选择或工艺做法或第三方单位质量检测不合格等事项,一经甲方核查发现并确认,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本合同总价的5 %的履约保证金外,同时,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1.9.3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支付一日的应支付价款的0.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5 %;;
1.9.4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9.5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9.6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9.7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2.0 安全责任
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乙方项目实施人员在实施中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实施现场防范措施设置不明造成人员伤害事故,一切责任均有乙方负责。乙方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安全责任及各类损失赔偿。
2.1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2.1.1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裁决;
2.1.2 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中选出的人民法院名称) 人民法院起诉。
2.2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盖章或者签字时生效。
甲方: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约定送达地址: 约定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
开户账号:开户账号:
合同鉴证方: 淳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淳安县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75号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
2.3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3.1 “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3.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供应商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价格。
2.3.3 “货物”系指中标供应商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交付的一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计算机软件、产品等,并包括工具、手册等其他相关资料。
2.3.4 “甲方”系指与中标供应商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3.5 “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的中标供应商;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3.6 “现场”系指合同约定货物将要运至或者安装的地点。
2.4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5 知识产权
2.5.1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5.2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包装和装运
2.6.1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乙方交付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货物的包装方式,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必要,包装应适用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6.2 装运货物的要求和通知,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7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7.1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交付的货物能够依约满足甲方之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7.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8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9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9.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9.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9.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3.0 质量保证
3.0.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3.0.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3.1 货物的风险负担
货物或者在途货物或者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3.2 延迟交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付货物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交货的具体时间。
3.3 合同变更
3.3.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且如果系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那么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价的10%;
3.3.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4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3.5 不可抗力
3.5.1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3.5.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5.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3.5.4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3.6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3.7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3.8 合同中止、终止
3.8.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3.8.2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9 检验和验收
3.9.1货物交付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数量等方面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向甲方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文件;货物交付时,乙方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可依法邀请相关方参加,验收应出具验收书。
3.9.2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3.9.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4.0 通知和送达
4.0.1 任何一方因履行合同而以合同第一部分尾部所列明的发出的所有通知、文件、材料,均视为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方式或者地址的,应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变更前的约定送达方式或者地址仍视为有效。
4.0.2以当面交付方式送达的,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发出电子邮件之时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送达的,发出传真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邮件挂号寄出或者交邮之日之次日视为送达。
4.1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合同的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4.2.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4.2.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3 履约保证金
4.3.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5%的履约保证金;
4.3.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或者货物质量保证期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4.3.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4.4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 合同专用条款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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