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监管部门关于萧山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萧山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3月26日 |
一、项目编号:XZCGDL2020-GK-ZCY107
二、项目名称:萧山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科灵路78号
被投诉人: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40号心意广场3幢705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1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道8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1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535号三楼
四、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项目编号:XZCGDL2020-GK-ZCY107),于2020年11月17日发布意见征询公告,于11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12月15日9时,于12月15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目前,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一、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与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质疑答复的时间间隔在7个工作日内,且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规定潜在供应商可获取招标文件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时间,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的时间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另外,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质疑函签名人员“刘炜”是否为授权代表,仅为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质疑答复时判断质疑函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要件之一,不影响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及时间的确定,且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已事实上作出质疑答复, 故其关于“其实际属于未在期限内发出有效的质疑函,故该质疑应为无效……因质疑无效,故本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抗辩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当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未对投标供应商的经营范围作出特别要求,评审指标“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安排的项目经理具有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 的设定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所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主张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另外,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投标供应商须具备特定的资质条件,但招标文件未有此要求,故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本项目属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范畴本项目涉及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的抗辩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文件在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安排的项目经理需要具有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资质,所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投诉事项,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主张“OCM数据库认证工程师是美国甲骨文公司Oracle专项认证资质证书”,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反驳,本机关对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的主张予以支持。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及其指标的设定应当与项目实际相适应,OCM数据库认证工程师属于境外企业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后颁发的证书,不属于我国水平评价类或准入类职业资格范畴,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主张成立, 本机关予以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认为……所设定的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是一种通过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的投诉事项,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核心软交换调度主机、视频会议网关等“具备工信部《软交换设备》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和入网检测报告,证书可在工信部官网查询真伪”以及核心软交换调度主机“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数字程控调度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认证实验报告,证书可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真伪”,并无不当,但评审指标“不提供视为不满足,每项扣1分”的设定不符合进网许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招标文件要求核心软交换调度主机、频会议网关“ 需具备……入网检测报告”,排斥了以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的企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要求融合通信调度业务平台“投标产品须提供……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相关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软件质量检测报告”,实质系限定检测检验机构,属于以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要求核心软交换调度主机“支持SIP、MGCP、H.248、PRI、SIP-I、M3UA、SCTP、ISUP、TUP、ISDN协议,软交换支持协议需提供关于软交换平台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和一体化融合通信指挥箱“投标产品须提供具有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认证的振动检测报告”,未限定或指定检测检验机构,并无不当。招标文件要求视频会议网关、集群融合网关、广播音频网关以及SBC专用服务器等“为方便对接及管理维护,与核心软交换调度主机为同一品牌”,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品牌或供应商,并无不当,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因融合通信系统地建设目标……为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拓展性,因此招标要求中,列入了限定同一品牌的评分指标”的质疑答复,本机关予以支持。招标文件要求融合通信调度业务平台、一体化调度台、事件接报、综合分析研判、辅助决策方案、任务跟踪与反馈、过程再现、移动应用开发服务、监测预警预报、日常监管、监测预警、专题展示一张图以及应急指挥一张图等设备或系统提供相应的著作权证书,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著作权证书,本并无不当,但该部分著作权证书数量过多,且评审指标设定为“不提供视为不满足,每项扣1分”,未能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及其分值,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关于“涉及的24项各类软著属于评分标准中技术部分第四项重要指标响应,且仅占全部60项重要指标响应总数的40%。该重要评分响应分值为36分,按照比例,软著仅占分值权重14.4分。软著所占全部商务技术分分值的16.9%”的抗辩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文件设置了58项※符号重要指标项……在评分规则中设置了近50%的分值权重在软著等证书上面一方面非常不合理,另一方面也是通过这种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等证书名称不为判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供应商的充分条件,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提供的相关材料或说明不足以证明招标需求“软件著作权证书”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供应商等不当情形,且被投诉人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明确融合通信业务类、智能短信类、统一指挥类、会议服务类等37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均有三家以上潜在供应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了具体供应商名称,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但是根据我公司通过网上公开渠道的查询结果……名称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存在高度一致性和归一性,只有这两家公司的产品加在一起能够最大化地满足招标文件的证书要求”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投诉人关于“鉴于本项目为系统集成性项目……潜在中标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去整合市场潜在供应商”的抗辩成立,本机关予以支持。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产品证书以及软件著作证书的关键词进行查询结果的指向性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因此这绝不是一个巧合”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苏州博视清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萧山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XZCGDL2020-GK-ZCY107)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对其投诉请求“作废本次招标,并重新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正后重新招标”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中标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1年02月05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陈先生
3、联系电话:82752687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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