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际帆船湾码头新建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海曙区 | 发布日期: | 2020年11月12日 |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关于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际帆船湾码头新建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12
一、项目编号:NBJZ-2020006G
二、项目名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国际帆船湾码头新建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上海旗华水上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450号绿地和创大厦1304室
被投诉人:宁波东钱湖旅游与湖区管理局、宁波嘉正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玉泉南路300号、宁波市海曙区丽园北路755号
|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 无 | 无 | 无 |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规定项目整体方案设计部分的得分由主观评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 (二)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没有现场情况介绍和初步设计图纸部分的得分由主观评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 (三)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售后技术支持与服务部分的得分由主观评定,存在明显的偏向性。 (四)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关于价格评分标准基准价的表述模糊不清。 (五)投诉人认为投标供应商黄山晶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扰乱市场秩序。 (六)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中对于低于采购预算80%的投标报价,投标人未提供成本测算资料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的规定不合理,存在明显的偏向性。 (七)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八、招标文件的获取”中规定“报名时间:2020年07月10日起至2020年07月17日止”,投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已超过质疑期限,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八、招标文件的获取”中规定“报名时间:2020年07月10日起至2020年07月17日止”,投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已超过质疑期限,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八、招标文件的获取”中规定“报名时间:2020年07月10日起至2020年07月17日止”,投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已超过质疑期限,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八、招标文件的获取”中规定“报名时间:2020年07月10日起至2020年07月17日止”,投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已超过质疑期限,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投标供应商黄山晶东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14点28分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7月30日14点30分)之前,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六):被投诉人在采购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八、招标文件的获取”中规定“报名时间:2020年07月10日起至2020年07月17日止”,投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已超过质疑期限,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关于投诉事项(七):投诉人于2020年7月3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六)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七)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令)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加强质疑答复管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0年10月1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杨寅 3、联系电话:0574-89283710
附件信息:
2.0 M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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