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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标段二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龙游县财政局]

所在地区: 浙江-金华-婺城区 发布日期: 2020年9月15日
中标公示正文

一、项目编号:ZJHCLY2020010-1

二、项目名称: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服务项目-标段二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振华路58号           

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龙游县东方广场A座9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丹溪路1389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龙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游县鹏程路2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爱迪曼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项目(编号:ZJHCLY2020010,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7月6日依法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认为在本项目评审中,其荣誉奖惩中第2条得分存在评分失误的情况。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荣誉奖惩中第2条得分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政府通报文件进行打分,我公司向下属各运维公司、项目部求证,才得知诸暨市2020年在污水方面有一个通报,便经过我公司与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求证,被通报的内容并不属于农污运维公司的责任。因此,我公司有理由认为在此评分条款中存在评分失误的情况。 投诉请求:查看我公司在评分标准中资信荣誉奖惩第2条的得分是否存在误评,如存在误评,请求复评,重新核算我公司商务技术得分情况,并按照复评后的结果公布中标单位。 二、被投诉人辩称 浙江华诚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辨: 我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已经就投诉人质疑事项进行回复,回复内容“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是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开标现场招标代理公司已对各评审小组成员评分记录进行复核。收到质疑函后,招标代理公司重新对评审小组成员评分记录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正确无误”。 我公司认为质疑回复内容符合《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29号)中相关条款规定。 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答辨: 根据原招标文件内评分办法的文字描述,由供应商运维的县市区受到通报,按此文字理解评标专家无须对是否具体为采购供应商责任做出实质性审查,只需对通报文件的真实性做出审查,原评分符合招标文件的原意。同时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在开标后,该证据的证明时效存在疑问。 针对我公司在通报中应承担的责任,我公司做出如下申辨:我公司自2015年10月15日与龙游县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签订的《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三方运行维护合同》,其中约定的工作内容并不包含标准化运维及相关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工作,标识标牌的制作是由业主自行制作,同时我方亦提供证据:1.原合同复印件。2.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原运维合同范围不包括标识标牌证明,如根据投诉方的证明可以认定不是其合同范围可以豁免扣分,则我方认为我公司应豁免此项扣分。 三、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于2020年6月19日开标,招标文件荣誉奖罚第2条规定为“投标人运维的县(市、区)因运维质量问题被浙江省或衢州市人民政府发文通报批评的扣2分。(评审时以采购人提供政府通报文件为准)”,在本项目评审中,采购人提供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诸暨市对群众反映问题不作为等情况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诸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公告(以下简称中标公告)、龙游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第三方运行维护合同。其中通报文件中对诸暨市枫桥镇开先村存在多处污水沟、现场群众对污水外溢问题反映强烈等进行通报,中标公告显示投诉人为2标段的中标单位;对龙游县詹家镇石亘村存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化运维项目监管不力问题进行通报,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运维单位。评审小组一致按照招标文件对投诉人和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荣誉奖罚第2条中各扣2分。 根据诸暨市枫桥镇人民政府、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诸暨市枫桥镇开先村污水管网设施不在中标公告2标段的运维范围内。诸暨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诸暨市暨阳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诸暨市枫桥镇农村生活污水设施移交清单中未包含枫桥镇开先村。因此,本机关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对投诉人在荣誉奖罚第2条的评审有误,不应扣2分。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通报文件的通报内容“经核实,2019年该村实际产生污水量已达70吨/日,但该项目未采取提标改造措施,终端实际处理能力仍维持在原先水平,导致明显不能满足污水有效处理的要求,并且当地仍按“日处理量70吨”数据公示,严重影响民生实事信誉;有关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督中失察,存在监管不力问题。”本机关认为通报内容非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运维质量问题,故项目评审中,对浙江海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荣誉奖罚第2条的评审有误,不应扣2分。 综上所述,本项目投诉事项成立,但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0年08月18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龙游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严伟强 3、联系电话:0570-7022131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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