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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丽水市人民医院数据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丽水市财政局]

所在地区: 浙江-杭州-拱墅区 发布日期: 2020年8月4日
中标公示正文

一、项目编号: CBNB-20201173G 

二、项目名称: 丽水市人民医院数据平台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 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9号卫宁健康大厦            

   被投诉人: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宁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医惠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6号D座A201-208室
2杭州德埃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188号明珠大厦
3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8号502室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丽水市人民医院丽水市莲都区大众街1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丽水市人民医院数据平台系统建设项目(编号:CBNB-20201173G,以下称本项目)采购过程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书面通知投诉人限期补正,2020年6月22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予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投诉事项1:杭州德埃科技有限公司竞标报价为人民币100万元,远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干扰了本项目的综合评分,扰乱了评标的公正性。投诉人认为该行为属于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报价竞争行为。 事实依据:本项目共有七家有效投标人参与投标,除了杭州德埃科技有限公司以外,其他投标人报价分别为8500000元、6180000元、5200000元、8780000元、8630000元和6000000元,并提交了省内同类目市场成交价作为证据证明项目成本价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价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关于投诉事项2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认为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仔细审核了杭州德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该认定违背客观事实。投诉人认为本项目并非全电子开标,被投诉人未对所有授权代表进行身份认证;开启投标人报价文件时,未通过发邮件形式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未在开标时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投标价格等主要内容。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四、开标(二)开标程序6.开启投标人报价文件,通过发送邮件形式公布开标一览表有关内容,同时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表,投标人通过发送邮件形式签字确认(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唱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要求的步骤实施;当日12时10分投诉人授权代表完成演示后被告知午休,其他投标人依然在进行产品演示,12时50分投诉人授权代表在开标室等候,13时15分被直接告知评标结果。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视为无效投标处理。 (三)关于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认定杭州德埃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有效,并未认定杭州德埃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在杭州德埃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远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未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报价的合理性。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标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四)投诉请求 代理机构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证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流程重新对本次项目开展评标活动。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本项目为政府采购的服务采购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适用本项目。 2.投标人报价是否有效的认定的责任主体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杭州德爱科技有限公司为有效标。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投诉事项2超出质疑事项范围。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补充事项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4号)文件精神及丽水市财政局2020年3月9日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事项的通知》:“新项目采购活动应当使用“政采云”电子交易系统在线完成。”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全程采用电子开标评标,并已在招标文件说明。 3.针对投诉书投诉的“代理机构自始至终都未对所有授权代表进行身份验证”问题说明:本项目实现的在线开标(不见面开标)授权的身份核验以CA锁解锁为准。 4.本项目采购按照招标文件14.3电子投标具体流程执行,投诉书提出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发送邮件进行确认;未当众拆封投标文件;未宣读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主要内容的问题。事实上拆封电子投标文件,公布投标人投标标价、商务技术得分等信息均在线上完成,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 
   2、处理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 2020年08月03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丽水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柳老师 
   3、联系电话:0578-2669165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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