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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车服务项目的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

所在地区: 浙江-- 发布日期: 2020年7月28日
中标公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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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项目名称:2020年度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车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项序号标项名称数量预算金额(元)单位简要规格描述备注
12020年度高速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车服务1315000项本项目为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温州支队及下属各大队管辖范围有S26诸永高速温州段、G15沈海高速温州段(除温州大桥段)、S10温州绕城高速及G15沈海高速温州大桥段及G1523甬莞高速乐清至黄华段、G1513高速温丽高速温州段及G1523甬莞高速灵昆至马站段及S34龙丽温高速温州段,共4个路段的清障、救援工作,需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实施清障、救援及拖车工作。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元): 315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根据《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这是基于高速公路不同于其他普通公路的全封闭运营特点和保障安全畅通的现实要求所提出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包括对故障车辆实施拖曳、牵引、轮胎抢修等,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所承担的法定专属业务,不具有市场竞争性。经前期了解,S26诸永高速温州段由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并由其本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G15沈海高速温州段(除温州大桥段)由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并由其下属清障施救公司承担拖移业务;S10温州绕城高速及G15沈海高速温州大桥段及G1523甬莞高速乐清至黄华段由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由其本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G1513高速温丽高速温州段由浙江金丽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管理处经营,G1523甬莞高速灵昆至马站段及S34龙丽温高速温州段由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均委托给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车辆拖移业务,符合《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申请单一来源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第(一)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采购单位拟对本项目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请专家予以论证。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 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天汇园星云地带1幢2303室,温州市新城大道发展大厦18-19楼,温州市车站大道669号(尚品商务楼1001-1室),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温瑞大道2115号501室 

三、公示期限

    2020年07月28日 至 2020年08月04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 

   联系人:金先生 

   联系电话: 0577-55877021 

   传    真: 0577-55877021 

   地    址: 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龙飞路130号 

                    

   2.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    称: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联系人 : 冯华/马瑞敏 

   监管部门电话:0571-87055741 

   传    真: 0571-87056984 

   地    址: 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六、附件


   专业人员论证意见(格式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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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gleSource202007191884060
  
分散采购
  
单一来源
  
  
专业人员姓名专业人员职称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戴德康工程师温州专用汽车总厂
汤宇刚技师温州市中心医院
徐启金高级教师温州市教育装备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适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有关规定的答复意见的函》(浙府法函【2010】20号)的规定,该项目必须委托相应路段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不具有竞争性,符合。 鉴于上述情况,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中第(一)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的规定,专家组一致认定该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单一来源供应商分别为浙江诸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温州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和温州江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无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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