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字法庭网上直播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专家论证公示[庆元县人民法院]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0年5月28日 |
公示简要说明:/
一、 采购人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
二、 单一来源编号: singleSource2020052014173079
三、 采购项目名称: 数字法庭网上直播服务采购项目
四、 采购组织类型: 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五、 采购项目概况: n
|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单位 | 简要规格描述 | 备注 |
| 1 | 数字法庭网上直播服务采购项目 | 1 | 330000 | 批 |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法院庭审直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无 |
六、 拟采用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七、 申请理由: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法院庭审直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每个法院通过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对开庭案件进行网上直播,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与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中国法院庭审公开网项目合作协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南京新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且目前庆元县人民法院正在使用南京新视云提供的庭审直播服务。综上所述,故拟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南京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八、 拟定供应商:
1、拟定供应商名称
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拟定供应商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B4栋5层
九、 论证专业人员信息及意见: n
| 专业人员姓名 | 专业人员职称 | 专业人员工作单位 |
| 徐普金 | 工程师 | 庆元县融媒体中心 |
| 吴维海 | 工程师 | 庆元县设计研究院 |
| 杨晓红 | 工程师 | 庆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专业人员对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专家一致认为该项目相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建议从唯一供应商江苏新视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
十、 其它事项:
1、本项目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供应商对该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其理由和相关需求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限内(截止时间为本公示发布之日后的第6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及同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异议。
2、其他事项
/
十一、 联系方式
采购人名称: 庆元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 叶良英
联系电话: 15988020030
传真: /
地址: 庆元县濛洲街199号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 庆元县财政局
联系人: 吴桂菲
监管部门电话: 0578-6019125
传真: 0578-6019125
地址: 庆元县濛洲街198号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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