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单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
(3)本项目按长沙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略)]6号文件规定,按政府采购一般程序组织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并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略)%的违约金,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的验收只代表对货物数量、规格的认可,不代表对货物的性能、质量的认可,货物的性能及质量等以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为准。
6.1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监督乙方按照合同上的要求安装。
(2)在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控制。
(3)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
(4)本合同项下原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仍归属乙方单独所有。乙方基于项目要求提供的定制化服务而新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甲乙双方共有。甲方及下属单位、学校具有终身免费使用应用支撑平台的权利,若使用应用支撑平台需要支付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权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项中将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各项违约金、罚金等直接予以扣除。
6.2 乙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项目验收合格前产品的损毁、灭失、脏污等一切风险由乙方承担。
(3)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4)提供项目各阶段规划、分步实施和部署的完善规划方案、风险分析,说明实施步骤等。
(5)根据项目进度详细列出各个阶段甲方需要配合的内容并全面配合甲方,确保人力、物力的定量投入,定期向甲方提交最新的进展情况报告。
(6)负责培训甲方工作组全部软硬件的安装、调试工作。有关的具体工作程序、工作内容、调试方法、调试结果及验收标准,乙方在调试前必须书面提出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按计划实施。不征得甲方同意,乙方无权私自更改作业计划及内容,否则调试无效。全部工作文档必须有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所有实施必须在试验机器上安装调试,待甲方工作组全部掌握实施步骤后,协助甲方工作组实施。
(7)为教育局完成微信服务号的接入支持工作。
(8)提供系统平台安全检测报告,并完成二级或以上等级保护备案并取得备案证,并做好本次项目相关应用APP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备案工作。
(9)配合浏阳市及长沙市教育局现有应用系统及服务期内新建信息系统与统一用户认证中心的对接工作。
((略))完成教育局本次建设的智慧教育管理平台及业务系统与长沙市教育局数据决策指挥中心业务数据对接。
((略))在系统终验后,对平台软件提供三年的责任维护,提供应用系统版本免费升级及对软件进行维护和完善。基于总体框架下,在服务期内免费为市教育局进行新建系统、平台的数据接入、可视化、对某些功能进行变动及二次开发等系列相关工作。
((略))将本项目的所有文档和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文档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项目经营任何增值业务和搭建平台,不得在程序中加插和软件功能无关的程序或预留一些危害软件安全的漏洞。
((略))应保证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指控均由乙方应负责,包括法律和经济责任,造成甲方垫付资金的,乙方应接到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按垫付金额千分之一的标准承担逾期违约金。
((略))乙方对甲方需对接的第三方软件及数据、项目软件的使用环境等已充分了解和知晓,确保能够完成项目软件与第三方软件及数据的对接,及项目软件使用环境与软件兼容等。
((略))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节点及期限完成项目开发,完成需要开发的内容。
((略))在项目开发完毕之后,在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维护服务期之内,由于甲方设计变更而导致系统的非主要框架的变更,若变更范围在本合同的所规定的功能范围之内,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甲方修改变更内容。
((略))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制定项目开发推进计划表,经甲方确认后,按照项目开发推进计划表的约定及时完成项目软件的开发。
((略))乙方有义务自行准备软件开发所需的硬件设备、开发数据。
7.1 乙方不能按时交付合同约定的产品(硬件产品),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交付部分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及期限完成项目软件开发的,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完成系统模块部分款项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以上产品或软件开发逾期十天不能交付或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按照乙方经验收合格的已完成工作量的(略)%予以结算,乙方应承担本协议总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另行聘请发包给第三方增加的费用、律师费。
7.2 质保期内,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产品或软件造成甲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7.3 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或发现有更换原装配置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及时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未及时更换的,按违约处理,应承担不符合合同约定部分货款(略)%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7.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项目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实施。违反本条的规定,乙方应将转包或分包盈利(转包或分包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与本合同所规定的价格的差额)的(双)倍支付给甲方,并按转包或分包项目价格的(略)%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5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略)%的违约金外,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的或在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开发任务;
(2)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未及时纠正的;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的。
7.6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