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略)
2、付款方式:(略)
3、收款账户:(略)
4、服务费的付款方式:(略)
5、派遣员工工资支付方式:
1)派遣员工的工资表由甲方每月6日前以电子档形式发给乙方,由甲方于每月(略)日前支付给乙方,并由乙方于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全额发放给派遣员工,乙方依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2)派遣员工工资和福利标准:(略)
6、派遣员工的保险支付标准和方式:
1)甲方根据派遣人员实际参加社会保险金额支付给乙方。社会保险缴费标准:(略)
2)派遣员工的综合商业保险标准:(略)
7、保险费用的支付办法和要求:
7.1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参保五险员工,本人必须承担个人应缴部分费用的劳务人员的参保费用,由甲方按实际参保人数全额支付单位应缴(五险)费用。
7.2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费用,乙方根据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不同的社会保险类型及甲方规定的商业保险标准来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甲方按实际购买人数及险种费用支付给乙方。
7.3乙方必须每月(略)日之前将上月份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依据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详单),以及综合商业保险单据报送甲方。同时,月底将下月份的参保人员名单报甲方审核。
7.4保险费用由甲方在每月(略)日前统一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在收到该笔资金后,(略)日内向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缴纳相应款项。甲方如有人员异动应在每月(略)日前以书面通知乙方。
7.5乙方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略)
7.6乙方须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并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7.7工伤保险及其他保险的相关约定。
7.7.1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符合人社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的派遣员工,乙方应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国家法定“五险”。
7.7.2对于所有派遣人员,乙方应通过为其购买综合商业保险的形式,以确保员工的基本利益。
7.7.3派遣员工因工伤、生育、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单位安排的工伤,且依法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乙方为派遣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等相关事宜,涉及应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由甲方按当年度长沙市城市最低工资标准承担;一至六级工伤受伤员工享受工伤津贴期间,其社保费用的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承担。
7.7.4对乙方派遣人员,如发现当月入职又当月离职,甲方不承担劳务派遣服务费,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7.7.5依法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承担。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定额标准及行业规范,制订考核办法,作为考核乙方履约情况依据,甲方每月中旬,对乙方进行一次业务考核,甲方年中年末对乙方各进行一次半年度考核,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即考核分数低于(略)分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的相关人员按合同要求保持、保量完成工作,对乙方派遣的人员的工作情况有权通过电话或书面向乙方反馈。
3、在合同履行中,因乙方的过错,使得乙方被派遣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者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损害,导致甲方承担法律责任,乙方须负连带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讨。对有争议的责任赔偿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执行。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增加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但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5、甲方有权合理选择、更换和辞退相关派遣人员。
5.1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回乙方,且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略)
5.1.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5.1.2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1.3衩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2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将其退还给乙方,但需提前(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2.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2.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3合同期内,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3.1甲方提出调换人员后(略)日内,乙方无法选派新的人员到岗工作,影响甲方业务质量的;
5.3.2乙方的服务人员在上岗(略)个工作日的适应期后,仍不能完成合同所要求的工作,且乙方已先后调换3人均未能达到甲方所要求的相应服务标准的。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和保险费用,不能无故克扣或逾交。若违约则每日按应交工资额的0.1%支付违约金。
7、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人员的人格尊严,并应为乙方的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保护。
8、乙方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有权拒付相应的劳务费用,且不构成违法。但乙方履行了相关的合同义务时,甲方仍借故克扣或逾交其应付劳务费用的,则视为违约。
9、超龄人员且不能再购买社保的,乙方应主动招回该类派遣人员,否则该类人员继续在甲方工作时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应为甲方选派体检合格和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人员,如需持证上岗的派遣人员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证书(驾驶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方可从事相关服务。
2、乙方应及时为派遣员工依法缴纳社保保险(五险),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和综合商业保险手续。
3、甲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1误导乙方人员脱离乙方管理,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损失的;
3.2未按时支付派遣服务费,且长达6个月的;
3.3对乙方的派遣员工工作要求或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或治安管理条例;
3.4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刁难、虐待、打被派遣员工群体,给派遣员工群体造成严重损害的
4、乙方的派遣员工在服务时间内,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乙方的派遣员工财产和人身受到损害的,甲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同履行中,乙方所派的人员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按期保质完成服务项目和工作。
6、乙方的派遣员工如有本合同第6条第5项约定情形的,乙方应为甲方和相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处理提供必要的帮助。
7、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的业务考核,其派驻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
8、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
9、派遣员工发生工伤时,乙方应按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略)、乙方应组织新入职派遣员工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及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承担本合同订立后的劳务派遣管理责任。
(略)、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服务甲方的工作岗位安排,委派专人负责协助甲方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产管理、岗位调动、劳务考核、遵守甲方制订的安全生产、劳动纪律、操作规范、岗位责任制等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布置的劳动(工作)任务,并每月核查派遣人员实际到工作岗位情况。
(略)、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退工、退保费用手续,负责处理劳动或劳务纠纷,协助甲方处理劳务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处理劳务派遣人员因在甲方工作期间或因违反甲方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被终止劳务工作的事宜。配合甲方在退回乙方的派遣人员时,上交甲方的劳动服装、劳动工具等。
(略)、乙方新增派遣人员不得使用超龄人员,(男性年满(略)周岁为超龄人员,女性年满(略)周岁为超龄人员)且乙方必须严格控制超龄人员的总数量,并按双方约定,从(略)年2月起计,以每年递减(略)%的比率减少超龄人员数量,否则视为违约,并承担递减数量人员工资及社保费、商业保险费用之和的违约金。
(略)、本合同期满或中止时,乙方必须无条件为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社保(五险)和其它险种的续保、因工伤亡事故的赔偿及善后等一切移交工作,确保所有劳务派遣人员的平衡交接。